年終獎多少決定著過年的幸福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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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逼近,企業在年終盤算業績時,年終獎什麼時候發?年終獎該不該發?該給誰發?該如何發?

年終獎多少決定著過年的幸福指數

“有錢沒錢,回家過年。”話是這麼說,可每到年關,似乎只有兩件事最重要,一是回家,二是領到自己滿意的年終獎回家。年終獎的多少,似乎直接決定著過年的幸福指數。因為年終獎作為一種獎勵形式,其作用不但是對員工過去一年工作的肯定,更是以此鼓勵員工在新的一年裡有更好的表現,回報企業。但年終獎畢竟因工作性質而異,因工作成績而異。本文將要探討的是,企業在年終盤算業績時,年終獎該不該發?該給誰發?該如何發?

規範制度,明示年終獎發放條件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獎於工資的一部分,且其涵義為獎勵優秀的額外報酬。

因此,在不違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企業有權利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定義何為優秀以及獎金髮放標準。

儘管企業享有獎金髮放自主權,但此類勞動糾紛案件仍然頻頻發生,究其原因,在於企業相關制度是否規範和透明。

制約年終獎發放條件通常有年終成績、是否提前離職、完成勞動任務情況、合同約定等。企業須向勞動者講明,年終獎並非大鍋飯,符合 “優秀”範疇方可獲得相應獎金。作者建議企業HR在已有制度基礎上,於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及形式,做到有據可依,避免糾紛。同時,起到真正意義上的作用。

年終獎該何時發?如何發?

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花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

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可有些員工卻因為發放年終獎時已經離職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終獎,有些公司為了留住員工而推遲發放年終獎。那麼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於“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檔案,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