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加班和假期工資如何算

才智咖 人氣:3.19W

勞動者加班和假期工資基數的計算是大家非常關心的話題。從2016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究竟如何計算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大家介紹吧!

8月起加班和假期工資如何算

要點1

計算加班工資的公式為: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加班天數。

計算病假工資的公式為: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要點2計算基數包含哪些?要不要打折?

包括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獎金、

津貼、

補貼、

加班工資等。

不包括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

年終獎、

上下班交通補貼、

工作餐補貼、

住房補貼,

中夜班津貼、

夏季高溫津貼、

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什麼情況下打7折?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以員工小蔡為例,小蔡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基本工資為2000元、崗位工資位3000元,他的加班和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5000元。

以上是小蔡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而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以不計算在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基數內。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對小蔡月工資未明確約定,但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小蔡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而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小蔡月工資均無約定,按他正常出勤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如他2016年8月實際所得勞動報酬為8000元,其中7000元為他正常出勤情況下,每個月都可拿到的工資,1000元為加班工資,那麼他加班和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即為7000元×70%=4900元。

要點3計算基數不明顯低於勞動者正常出勤工資的70%

實踐中還存在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歸入非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

假設小蔡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只有2200元,各類津貼補貼倒有5000元,他的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可以確定為2200元?這樣勞動者顯然就吃虧了。

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海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

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專案,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另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若干意見》,一些司法部門在相關部門出臺有關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統一規範性意見之前,暫先參照以下原則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一是,以勞動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月正常出勤工資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應扣除;

■二是,勞動者月正常出勤工資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體數額無法查清的,以月工資的70%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資的70%作為判斷相關約定是否具備合理性的標準,若明顯低於勞動者正常出勤工資的70%的,則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四是,依據以上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亦有約定的,取高者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再以員工小蔡為例,如他2016年8月實際所得勞動報酬為8000元,其中7000元為他正常出勤情況下每個月都可拿到的工資,1000元為加班工資。

那麼,即使他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只有2200元,但是僅按2200元確定加班和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明顯低於勞動者正常出勤工資的70%,司法審判部門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或調整為7000元×70%=4900元。

要點4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假設小蔡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總共只有2000元,即他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僅為2000元,他的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基數是否可以確定為2000元?

不可以。他的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基數不能低於本市規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