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鐵路職工的法定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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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職工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怎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關於鐵路職工的法定工作時間

(一)定時工作日製

定時工作日製是指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內工作時間固定的工時制度。是我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

1、標準工時制

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時制度。每個工作日8小時,每週5個工作日。

工作小時的計算:

以每週、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月工作時: 20.83*8=166.6小時

夜班工作是指從本日晚上22點到次日6時從事工作或勞動。夜班工作時間要比標準工作日縮短1小時,同時按照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個工作日內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未成年人應實行少於8小時的工作時間,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注意:即使屬於國家規定可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的行業或崗位,也要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2、綜合計算工時制

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形式。主要適用於那些生產受自然條件或技術條件限制的,具有突擊性,季節性特點的行業。

如: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製度的,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日部分,應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計算,並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150%的工資。在法定節日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法定節日工作的工資報酬即300%的工資。

實行這種工作制度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二)不定時工作日製

是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制度,具體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取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的彈性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其工作日長度超過標準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長工作時間,也不給予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和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這種工作制度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三)計件工時制

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

實行計件制的單位必須以勞動者在一個標準工作日和一個標準工作周的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產品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日或周的勞動定額。計件工時其實是標準工作時間的特殊轉化形式。

(四)非全日制工作時間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

(1)概念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

1、加班是指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

2、加點是指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2)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規定

1、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目的必須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

必須與工會協商;

必須與勞動者協商。

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不得強迫勞動。

2、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時數。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按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加班加點條件適用物件的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週歲嬰兒的女工參加加班加點。

(3)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無需同勞動者和工會協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點,並且,時間上也不受每日不超過1小時或3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這些特殊情況主要有: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安全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