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草案的三點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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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勞動合同法是一部關係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法律。現在勞動合同法草案業已公佈,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但我們沒有看到有關的熱烈討論。這樣一部可能改變僱員弱勢地位的重要法律似乎被人們忽視了,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時間僅一個月,似乎有點短。

合同法草案的三點缺憾

在筆者看來,勞動合同法草案至少存在以下三點缺憾。

一是對兼職和勤工助學行為沒有做出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兼職的人員很多,這有利於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於公民業務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兼職行為在國外也很常見。對這類行為,勞動合同法不能視而不見。另外,大中學生勤工助學,由於人事檔案留在學校,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算不算兼職,如果算,應遵守什麼規範?

二是草案條文中一些關鍵詞的含義不夠明確。

第十三條中的`“非技術性工作崗位,技術性工作崗位,高階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第三十四條中的“哺乳期”,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工資)”中的“逾期”,第三十六條“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中的“按時”,如何界定,草案和現行法規均無明確規定,這在實際操作中極易引起爭議。

三是對“惡意欠薪”的懲罰力度與以前相比,沒有提高。

現有勞動法律法規的主要缺陷,正在於僱主的侵權成本偏低,僱員的維權成本太高,對處於弱勢  的僱員缺乏傾斜性保護。

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五十五條對“惡意欠薪”作出處罰性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加付50%以上100%以下賠償金。這一規定,與現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罰額度完全一樣,並沒有提高僱主的“惡意欠薪”成本,不足以對僱主形成威懾力。“加付50%以上100%以下賠償金”,相對於僱員的維權成本而言,有些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