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經濟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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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做買賣必然要涉及經濟合同的簽訂,所以經濟合同的簽訂十分重要,最好熟讀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然後再行簽訂。現將簽訂合同須注意的事項羅列如下:

瞭解經濟合同的簽訂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及注意要點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的名字為準)

2.標的;(應寫全稱,寫具體,不能簡寫,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

3.數量;(必須填寫,不得含糊)

4.價款或報酬;(雙方協商決定)

5.質量;(產品的質量標準,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要按企業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規定)

8.解決爭議的方法。(可寫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法院解決)

另外還可以規定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買賣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

主要表現形式為: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影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虛報註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瞭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質量約定不明確、履行地點不明確、付款期限不明確、違約責任不明確、付款方式不明確、履行方式不明確、計量方法不明確、檢驗標準不明確。

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並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藉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四、買賣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對於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採取防範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資訊。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於經辦人對業務不熟悉,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以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瞭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防止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儘量參照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儘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佈有標準的合同範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鑑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範。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儘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另外,應寫清合同的簽約地點、交貨地點;出了糾紛由哪裡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哪裡的法院受理,這些可由雙方協商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