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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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

  郵電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簡稱《勞動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是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總的指導思想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一般規律和社會主義勞動關係的自身特徵,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合理使用勞動力,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和郵電事業的發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充分體現企業用人的自主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體現市場經濟對勞動力資源的開發、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三)有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四)充分認識勞動制度改革的複雜性、艱鉅性,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逐步深化和完善。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各郵電企業與職工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定勞動合同這種法律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確定勞動關係。取消幹部和工人、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逐步建立起職工自主擇業、企業自主用工的用人機制。

郵電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原則上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與所在地企業同步實行勞動合同制。對於已具備改革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先行一步,提前實施勞動合同制。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精神,所有郵電企業從1995年起逐步實行合同制,力爭到1996年底以前,除個別地區和少數特殊情況的企業外,郵電企業基本上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

二、範圍和物件:

全民所有制郵電企業的全體職工(包括幹部、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以及其他在職職工)都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安置到郵電企業的城鎮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和大中專畢業生、以及新招收、錄用、調入的人員,都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制。

 三、方法步驟:

郵電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大體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提高認識,做好準備工作。各單位要組織廣大職工認真學習《勞動法》,學習有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做好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廣大職工深刻理解實行勞動合同制的目的`、意義,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心理承受能力,同時要做好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各項組織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各單位都要制定實施勞動合同制的具體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認真組織實施,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到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手續。

在實施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各企業要做好定崗、定編、定員工作,制定“崗位責任(聘任)書”,管理、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生產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企業通過對全體職工的培訓、考核,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確定上崗人員。

“崗位責任(聘任)書”主要內容應包括:

1.崗位的職責、任務;

2.上崗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3.完不成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及違反崗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措施。

“崗位責任(聘任)書”可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納入勞動合同內,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第三階段:總結經驗,完善措施,檢查驗收。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工作中的經驗和不足之處,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對所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情況逐個進行檢查驗收。

 四、勞動合同期限:

郵電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生產工作崗位需要,職工又符合上崗要求,並願意長期從事本崗位工作,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對於原固定職工中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不適於訂立長期勞動合同的生產崗位或本人不願意訂立長期合同的,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單項生產工作,可以訂立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郵電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領導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黨政主要領導與上級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簽訂勞動合同;省管理局和部直屬總公司局級領導的任命檔案可視為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局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郵電全民所有制多種經營企業中工作的職工,與多種經營企業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合同;安排在非全民所有制多種經營企業中工作的郵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與所在多種經營企業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原保留全民身份,達到退休年齡時需回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在勞動合同中註明,並由多種經營企業與原單位簽訂協議,按規定向原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及其相關費用等;郵電企業職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全民所有制多種經營企業工作,關係仍在原單位的,應與原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由非全民所有制多種經營企業與原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由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代為管理。

(三)在郵電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過程中,原固定職工原則上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對於經培訓、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崗的人員,原則上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應在一年以內。對於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如屬於原固定職工,允許在三個月內調離企業,如屬於合同制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於已經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的,若合同期未滿,可不重新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的企業,要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補充完善有關建立勞動關係的條款和內容,使合同化管理的崗位合同向勞動合同過渡。

六、妥善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

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必然會出現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在目前條件下,能否妥善安置這部分人員,是勞動合同制能否在企業順利進行的關鍵。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郵電企業的實際,各單位應區別不同情況,對這類人員予以妥善安置。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出現的富餘人員,各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進行妥善安置。積極興辦多種經營企業,把這部分人員儘可能的安排到多種經營企業中去,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後不符合上崗條件的下崗職工,實行企業內待崗。待崗期間,要根據需要對這部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上崗或轉到相關崗位工作。經培訓後仍不符合上崗條件的職工,應繼續實行待崗。職工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標準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可以略高於當地規定的生活費標準。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崗位規定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待崗人員提出調離企業或自謀職業的,企業應予支援,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七、對若干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對因工負傷、致殘和患職業病的職工,企業應按照國家及各省(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並照顧安排好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

(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凡從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中支付勞動報酬的,作為郵電職工統計。由其他費用支付勞動報酬的小時工、費用工等不作為郵電職工統計。

(三)職工轉出郵電企業,均按照勞動合同制職工身份介紹,同時辦理養老保險轉戶手續。

(四)郵電企業原合同制工作15%的工資性補貼和保險待遇按郵部1993年《關於郵電企業合同制工人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檔案執行。

(五)郵電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在什麼崗位享受什麼待遇,易崗易薪。職工養老保險實行郵電部門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其養老保險的繳存和給付按照郵電部的規定執行。

(六)郵電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後的醫療期限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郵電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繳納失業保險金,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將職工的養老保險金轉移到地方勞動保險機構,到地方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八、郵電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

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