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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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關於規範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僅供參考。

關於規範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規範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獨立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經營企業之間的經濟行為,建立公平有序的投資環境,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購電合同是獨立電力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售電方)與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購電方)為實現電力產品的價值,以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凡是上網的獨立電力生產企業必須與電網經營企業簽訂購電合同。

第三條 購電合同的簽訂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體現公平、公正,協商一致,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要有利於電源結構優化和資源優化。

第四條 簽訂購電合同雙方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

售電方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獨立發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發電設施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

購電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電網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合格的電網;具有技術排程和經濟排程的能力。

第五條 購售電雙方在專案籌資、建設、運營等過程中,要互相支援、互相配合,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購電方應按時完成相關的輸變電工程;按合同規定購買正常購電量,根據需要和可能收購超發電量;進行經濟排程與技術排程;按規定時間結算電費。購電方有權要求售電方提供建設成本、運營成本等與電價有關的真實的財務資料。

售電方應做到電廠機組按期投產上網,並保證安全、經濟執行;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電能,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向電網定期提供機組可靠性指標,及時提供裝置健康狀況和檢修計劃。售電方有權要求購電方提供測算電價必要的財務資料。

第六條 為滿足境內外金融機構和公眾投資者的要求,簽訂購電合同前在徵得購電方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同意後,可以草簽意向書。

第七條 購電合同除必須具備一般經濟合同主要條款和內容外,還必須具備電能收購、電價、電費結算、電能計量、電廠與電網技術配合、電廠與輸變電工程建設及執行維修、併網與解列、排程等特殊性條款和內容。

第八條 購售電雙方可根據發電專案的實際情況和電網的電力電量需求,簽訂長期或短期購電合同。長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凡屬外商獨資、合資、合作的獨立電力生產企業與購電方簽訂的長期購電合同,其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批准的可研報告確定的資產移交的期限。短期合同,期限為1年以內。

第二章 電能收購

第九條 購電合同中應明確不同時期的購電量,包括除錯期電量、商業執行期電量。

第十條 購電合同可根據國家對電源點和電網的.規劃,以及國家批准的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商業執行期的正常購電量以及機組的調峰能力。

正常購電量是與機組的額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時相應的上網電量,是購售雙方在正常運營條件下購電方應收購電量,是測算上網電價的依據之一。確定正常購電量的相應機組基本利用小時一般不應低於網內同類機組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條 購電合同中應規定由於購電方或售電方的原因使得實際購電量與計劃購電量、實際檢修時間與計劃檢修時間發生一定偏離等情況時的電能收購計算方法。

 第三章 電價

第十二條 電價(包括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確定應以《電力法》及國家有關的電價管理辦法為依據。

第十三條 電價管理部門對電網內各類電廠一定時期間的上網電價有明確標準規定的,購電合同的上網電價在此期間從此規定。規定標準如發生變化,合同上網電價也應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按規定實行個別定價的電廠,合同約定上網電價水平原則上按發電成本費用、稅金和合理收益計算確定。成本的計價基礎應以電廠有效運營為前提。合理收益按電價管理部門確認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上網電價結構原則上採取兩部制。實行兩部制的容量電價反映容量成本水平,電量電價反映電量成本水平;電量電價採取峰谷分時電價。

第十六條 購電合同電價是經有管理權的電價管理部門核准的電價。未經核准,任何單位不得再另外加價和收費。

第十七條 售電方按特別方式售電或在非常狀態下的臨時售、受電,其上網電價由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協商,在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四章 電費結算與支付

第十八條 由於購電方違約,實際購電量低於合同確定的正常購電量,購電方須向售電方彌補與容量相關成本。

第十九條 售電方不執行排程下達的負荷曲線,多發的電量,購電方可不付電費。由於售電方原因而少發的電量,按季或按年調減正常購電量。

第二十條 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電價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電費按人民幣結算。

第二十一條 上網電量的電費實行月結算,以雙方協商規定時間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當月上網電量電費。

第二十二條 電費的收付時間應考慮購電方與使用者電費結算的正常時間差和售電方資金週轉的合理需要而確定。

 第五章 併網與排程

第二十三條 併網排程協議應根據《電網排程管理條例》、《關於電網與發電廠、電網與電網併網執行的規定(試行)》及各網省局制定的電力系統排程規程等簽訂並執行。

 第六章 獎勵、懲罰與賠償

第二十四條 購電合同中應明確提前完工發電、除錯階段和超發電量收益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購電合同中應明確雙方違約責任與賠償金額,包括機組遲延併網的清算賠償;配套輸變電工程遲延的清算與賠償;生產能力不能正常發揮的責任與賠償;電能質量不合格的賠償;違反排程命令的行為的處罰;中止或終止購電合同的賠償;雙方付款遲延的賠償及免責條款等。賠償金額由雙方按照對等、合理的原則確定。

第七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一般應限定在戰爭、罷工、火災、風災、地震、雷電、流行病等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範圍內。

第二十七條 合同中應明確不可抗力發生時雙方通知的義務和免責。

 第八章 購電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和購電方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對購電合同實行監管制度。簽訂購電合同前雙方草簽的意向書應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審查,經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

第二十九條 購電合同實行分類管理。外商投資的電廠,購電方為集團公司的,由集團公司申報;購電方為網內省電力公司的,由省電力公司通過集團公司申報。購電方為獨立省電力公司的,由省電力公司直接申報。

第三十條 將已建成的內部核算電廠、集資電廠改組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購電合同隨組建公司可研報告一同審批。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商業貸款和政府貸款配套國內資金及全部用國內資金建設的電廠,購電合同隨專案可研報告一同審批。

第三十一條 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對生效的購電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政府不為購售電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有需要,雙方可提出評級要求,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批准。

 第九章 合同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 購電合同可明確,當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有變更時,合同作相應變更。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必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單位或有審批權部門批准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購電合同未經雙方同意,簽訂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其在該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如果合同一方發生合併、分立和其他形式的改組,其在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當事人繼承或分別繼承,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購電合同必須明確爭議解決的方式,包括友好協商、提交專家調解、仲裁、訴訟。

第三十六條 購電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應選擇境外法律。

第三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獨立發電公司與購電方簽訂的購電合同應以中、英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字為準。

第三十八條 對於已簽訂的代銷協議,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改為購電合同。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簽訂的購電合同,可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由雙方協商修訂,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備案。

第三十九條 購電合同可根據需要將併網排程協議、電價計算公式、名詞定義等作為附件。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批准成立的獨立電力生產企業和有資格購買和排程的電網經營企業。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