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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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全同
  目錄
  一、合同協議書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檔案、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1.甲乙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乙方在甲方委託監理的範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2.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2)交通部及有關部門的規章;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4)依法簽訂的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設計檔案。
  第4條 監理範圍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範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絡,並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