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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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範作用和約束力。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

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1

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慄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x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x年xx月x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於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xx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為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託x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全體股東:

20xx年xx月x日

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2

會議記錄是反映各部門召開會議情況的筆錄,會議的組織、討論的議題,發言的主要內容和議定的有關事項都會包括其中。作為整理會議檔案,總結經驗及研究工作之用。

注意事項:

1.會議記錄時要求字跡工整,易於辨認,注重保持記錄本的整潔美觀。

2.記錄用筆應該使用黑色中性筆(簽字筆)。

3.部門例會時一人記錄即可;較為重要的會議時應該有2個及以上的記錄員。會議記錄的特點:

1.內容紀實性――內容一定要真實。

2.表達要點性――表達一定要具有概括性。

3.記錄規範性――所記錄內容應該參照會議記錄的要求(見下)。

會議記錄的要求:

1.會議名稱:

註明召開會議部門(如祕書處)及會議型別(如例會,中心大會)。

如:祕書處第一次例會會議記錄。

2.會議基本情況:

註明:時間,地點,應到及實到人數,缺席人數(註明缺席原因),會議主持人

姓名,會議記錄人姓名。

部門例會時:只需記錄參加會議人數總和及未到成員姓名(最好註明未到原因);重要會議時:出席物件來自於不同部門,應設定簽到表,請出席者填寫姓名,

部門及職務。

3.會議記錄內容:

概括總結出發言人講話的基本要點,如實記錄。

一般採用分條記錄的方式,清晰明瞭。

4.準確記錄會議結果:

當次會議給幹事分配的任務,會議達成的決定及確定下一階段的規劃等都應該記錄清楚,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方便以後的工作。

例如:

會議名稱:祕書處第4次部門例會

會議時間:20xx年4月9日地點:中心會議室

應到人數:12人實到人數:10人

未到人員:2人。雷淼:有急事請假:餘豔:未知原因未到。

主持人:焦萬舉(部長)齊曉雪(副部長)

記錄人:羅群華

會議內容: ---- (正文) ----

  ----方攀

制定章程會議紀要三篇3

X有限公司章程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核准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碼認繳額實繳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並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8)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9)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並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

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