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出境回國人員恢復戶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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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出國、出境回國人員恢復戶口辦理

1、 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准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2、 因短期出國(出境)被登出戶口,須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人員,應當向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申報恢復戶口(華僑身份除外)。

3、 獲准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獲准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向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申請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書、華僑回國定居證、護照

2、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

3、批准定居通知書、港澳(臺灣)居民定居證、通行證

4、原戶口登出地派出所出具登出證明

5、恢復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證

6、屬投靠的出具派出所關係證明

7、申請報告

辦理流程:

1、 申請人提出申請

2、 視窗形式審查

3、 符合當場辦件手續的,給予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無辦理時限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內。

辦理地址:擬將戶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其餘各鎮的居民,到各擬遷入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注意事項:

擬將戶籍遷入到紹興市區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個派出所內的居民,前往紹興市越城區迪蕩新城惠利街20號(鼎盛時代大廈)三樓,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視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