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如何避免就業陷阱?

才智咖 人氣:2.16W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迅猛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程序加快,高校畢業生數量迅速增加,就業矛盾日漸突出。目前由於我國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滯後,高校畢業生就業機制不夠健全,相關各方對大學生就業問題認識不深,作用發揮不夠,客觀上助長了各種不依法用人、違法招聘等為大學生就業設定各種陷阱的現象屢屢出現。特別是近期又到大學生就業的攻堅階段,一些違法錄用大學生、設定就業陷阱的現象可能有所抬頭,大學生在就業中應高度警惕。
    一、大學生就業陷阱的表現特徵
    大學生就業陷阱是指招聘單位,其它機構或個人,利用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如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就業競爭激烈等),以提供就業機會為誘因,採用違法悖德等手段,與大學生達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各類就業意向(協議),以期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當前大學生就業陷阱主要表現出四個典型的特徵。
    第一,欺騙性。主要表現為招聘單位以攻勢強勁的虛假宣傳,信誓旦旦的不實承諾,熱情有加的偽善行為來取得大學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後在協議中提出苛刻條件,隱藏各種不法目的。
    第二,誘惑性。主要表現為招聘單位著力包裝,誇大事實,並以單位各種招牌、榮譽、待遇和發展前景蠱惑大學生,一旦大學生被其所誘騙上鉤,則臉色突變,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誰的架勢。
    第三,隱蔽性。違法用人單位的各種伎倆都有十分華麗的誘人說辭,聽起來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動,其實處處佈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學生十分單純,難辨真偽,很快成為獵取的物件。
    第四,違法性。就業中的違法目的各有不同。一類是違法違規留人才。有些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學生的戶口、證件等使大學生欲走難行。有些迫使大學生簽下“賣身契”,使大學生“生為單位的人,死為單位的鬼”。有些軟軟硬兼施,一方面大開空頭支票,另一方面強迫工作,迫使大學生逐漸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現實。另一類就是坑蒙拐騙,使大學生掉進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訓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誘騙大學生入股,推銷、傳銷等,還有些用人單位給大學生設定了協議陷阱、合同陷阱或試用期陷阱,使大學生感到欲罷不能,求助無門。
    二、大學生就業陷阱的主要型別
    第一類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會不合法。有些雙選會打著畢業生就業的名義,實質是未經有關主管單位審批。參加雙選會的單位也良莠不齊,出工不出力,只為湊數,以便主辦單位收取高價門票,參加雙選會的人員公費旅遊,招聘單位收取一些畢業生的資訊。有些招聘單位甚至出賣學生的個人資訊,給一些違法之徒有可乘之機。其二是變相收費。如有些招聘單位不當場簽約,要求通過網路或電話繼續洽談,而這些網路或電話都是收費的;有些招聘單位收取應聘者報名費、資料費或培訓費等。其三是用招聘掩蓋違法行為。有些企業打著招聘的幌子,逼迫畢業生做傳銷、推銷或其他違法的事情。
    第二類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額的中介費用,為你列出一大堆要麼不要人,要麼不招收大學生,甚至不存在的單位,使你幾次頭撞南牆,知難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費——難!第二種是外地非法中介機構或中介網路,收取一定的費用,卻以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有些雖然介紹了單位,但用人單位的狀況與求職的要求相去甚遠,既便如此,工作幾個月,往往被炒魷魚,理由是試用不合格。第三種是非法中介機構之間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業落戶等名義開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費後,介紹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單位或私人小企業讓大學生打零工,而戶口、檔案卻長期違法滯留,甚至被丟失。
    第三類是協議陷阱。第一種為口頭承諾。口頭承諾如果沒有在協議書中白紙黑字予以體現,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旦協議主體間發生矛盾,吃虧的一般都是學生。第二種是不平等協議。由於大學生維權意識缺乏,在求職中又處於弱勢地位,對不平等條款要麼不知要麼不敢提出異議,使就業協議在某種程度上成為“霸王合同”。所以大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防無保障協議,死協議、賣身協議等不平等協議。第三種是就業協議代替了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替代勞動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的許多約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許多不合法約定將不存在,難以實現對大學生的約束,不能達到其違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類是試用期陷阱。一是沒有試用期可能暗藏玄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試用期長短或有無由雙方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些用人單位規定大學生報到就簽訂勞動合同,馬上上崗工作很快。可當大學生感到單位各方面情況不盡人意,想要另謀高就時,才發現自己在“無意”間放棄了試用期這一有利的武器,喪失了自己本該擁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無疑要承擔慘重的代價。二是試用期或見習期過長。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在大學生就業中,違規違法現象主要表現為見習期與試用期的總期限超過一年,有的甚至長達兩年;有些單位以見習期的名義不籤合同,且藉故延長見習期;有些單位籤的是勞動合同,書寫的卻為見習期。諸如此類的現象屢見不鮮,應當引起大學生的高度重視。

大學生如何避免就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