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6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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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河北省2016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檔案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0.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齡滿71週歲至75週歲(含75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週歲至80週歲(含80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週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檔案規定範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檔案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檔案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檔案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0.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齡滿71週歲至75週歲(含75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週歲至80週歲(含80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週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檔案規定範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檔案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檔案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級政府總體部署,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力爭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二)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採取措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規定的調待流程,使用資訊化的手段進行調整。

河北2016年養老保險繳費額上漲 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詳解

河北2016年養老保險繳費額上漲,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詳解,河北省及石家莊市2015年度社平工資釋出,2016年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均隨之上調。

養老金7月初調整並扣繳差額

什麼是社平工資?統計局釋出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平均工資被稱為社平工資,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以其作為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依據。所以,每年年中釋出的社平工資資料,會直接影響參加社會保險居民的個人繳費額度及待遇。近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為52409元,比前一年的46239元增 長6170元。據此計算,核定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2620.45元的(即月平均工資的60%),按2620.45元 核定;高於13102.26元的(即月平均工資的300%),按13102.26元核定。

今年新參保、異地轉入等原因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資收入核定其繳費基數。照此計算,石家莊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52409元,每月4367.42元。具體到個人,受影響最為直接的是自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中金網6月24日同時,按照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其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也將相應變化。目前,石家莊市社保局已經做好相關引數調整的各項準備工作,將於7月初進行調整並開始辦理相關業務。石家莊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核定參 保單位及職工2016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將同時補收今年前幾個月新舊基數的差額,也就意味著7月份個人和單位扣繳的養老金將增加。

今年退休人員按新標準計發養老金

養老保險繳費高了,養老保險待遇也隨之變化。河北省人社廳釋出,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為52409元,比 去年的46239元增長6170元,月均4367.42元;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長189元;全國城鎮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比去年的28844元增長2351元。

今年7月起,社保部門將開始對2016年符合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使用新公佈的資料計發養老金,並對上半年預發養老金人員重新計發。今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髮放業務也將開始受理,其標準將隨著社平工資的調整而調整。未退休的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可到其原參保單位或檔案保管機構申請辦理;納入社群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可到社群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仍由原參保單位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可到原單位申請辦理。由於養老金待遇計發比較複雜,您如對養老保險待遇有疑問,可詳詢待遇領取地的縣(市、區)社保局,或諮詢勞動保障諮詢熱線12333。

河北2016年養老險繳費額上漲

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一年多繳三百多元

石家莊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石家莊市社平工資。據此,石家莊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日前下發根據《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2016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確定2016年度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52000元。也就是說,以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將上漲;以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額度也將上漲。石家莊市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提醒,新繳費標準自今年6月1日起執行,參保人員可留意自己的醫療保險繳費記錄。

《河北省統計局釋出2015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016年度養 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依據為上年度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67.42元,交費比例為20%。

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劃分及繳費標準

1、第1檔(社平工資100%):月繳費 873.48 元,年預存 10700 元(含代理費);

2、第23檔(社平工資60%):月繳費 524.09 元,年預存 6500 元(含代理費);

3、第24檔(社平工資40%):月繳費 349.40 元,年預存 4400元(含代理費);

4、其它繳費檔次和繳費標準請參保人員到唐山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業務大廳查詢。

需要變更繳費檔次的參保人員,請於即日起至9月30日,本人攜帶《養老保險參保協議書》、身份證到業務 大廳辦理檔次變更手續,並按變更後的繳費標準繳納本年度養老保險費。

特別提示,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必須當年完成,不允許跨年度繳費,請各位靈活 就業參保者務必按規定時間存足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唐山市社會 保險服務中心辦理停保手續;如因參保人員預存的養老保險費和代理費不足導致當年扣款不成功,按規定參保 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將會中斷。如參保人員明年還想繼續繳費,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明年新繳費標準存款或來唐 山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辦理繳費。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辦理參保人員退休核准審批時,出生時間如何認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最多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職工的繳費年限包括哪些?

原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對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冀勞辦[1994]323號)規定:職工(含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視同的繳費年限。

什麼是實際繳費年限?

河北省級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辦字[2006]77號)規定: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在社保經辦機構記錄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

河北省級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辦字[2006]77號)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

職工因違法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重新就業的,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在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工齡或工作年限問題的答覆》([82]勞險字第21號)規定:刑滿釋放重新就業的,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剝奪了政治權利的,應從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

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和開除處分的職工,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1991年6月,原河北省勞動廳保險福利處關於印發《關於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經過考察證明,悔改表現好,正式分配了工作的,他們受開除留用察看期間以及受處分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如果沒有悔改表現,決定予以開除以後又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計算。

繳費不滿15年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什麼規定?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其中屬於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費滿15年後可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屬單位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單位可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