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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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稿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行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實現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解讀:本指導意見並非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並不動搖各地地方性法規的地位,也不能在各地爭議起到法律效應。

一、科學定位適度發展

(一)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城市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優化城市交通結構,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遍出行需要,同時根據城市自身特點、交通需求、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使其與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多樣化服務提升社會滿意度。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巡遊出租汽車噴塗、安裝明顯的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識,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可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遊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各城市要本著以人為本、鼓勵創新、規範發展、循序漸進的原則,統籌發展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高品質、多樣化的運輸服務。

(三)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營實行許可管理。城市政府要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發展規劃和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每年評估市場供求情況並及時調整運力規模。

二、改革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制度

(四)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具體期限由城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對於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城市政府要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基礎上,充分協商論證後合理確定經營期限,實現平穩過渡。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政府要考慮市場公平競爭等因素,制定科學合理的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解讀:

1、計程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有效體現資源的國家性和掌控性。

2、“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的設立存在以下弊端:

因資源的有限性,增加了權力尋租空間,導致壟斷階層和壟斷集團更加穩固,讓自詡為“祥子”的名義“祥子”成為名副其實的“祥子”,因為政府管理部會逐步將無償使用變化為審批制,權利掌握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公平的評估機構,會成為壟斷經營公司的謀財手段,盤剝利器,會成為資本財團的斂財工具和制衡審批機關、管理部門的籌碼,會讓其成為就業機會、社會矛盾的爆發點,只有讓其成為有償使用,成為致富謀生的大多數人的機會,才會化解凝聚成一團的戾氣,讓資本控制分散化,更多的人接受體制化管理,僅由政府管理資源數量,服務質量,確定從業資質登記,擴大從業資格的社會數量,加快市場經濟發展,不能因為經營權的轉手和價值的漲縮、價格的浮動而直接先行取消對新增加經營權的有償使用,實現已運營的逐步取消有償,對於這種構思,由於是地方政府以及現有公司均不能快速實現經營權價值的回購以及銷蝕,只會增加社會矛盾,讓社會矛盾擴大化,分散化。只能以市場調節,行業整體素質的自我調節,自我提高來達到行業洗禮。希望通過無償使用解決固有矛盾的方式只會增加經營權的行政特質,不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是社會勞動分配形式的倒退,其特點是首先消弱了市場競爭力,讓壟斷集團以財力實現了

其管理的權利化。若不能完全實現公司國有或新增加只針對個人許可,以政府管控或完全的個人股份制公司化來對抗壟斷的形成,必定會加大壟斷財富,增強壟斷權利,加速貧富分化,不利於社會矛盾的政府把控能力,壟斷是財富聚集、財富罪惡的源頭,要讓勤奮的小富階層擴大化, 弱化財富集中化,政府才會增強駕馭社會的能力,所以這是本條制度設計上的弊端。

3、“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已從高度上否決了經營權的出讓、轉讓制度,即不得再行轉讓。其實質是法律意義上對新增經營權從法律性質上的認定,已完全為行政性質,已不存在民事的處分權利,弱化或併合從業資質,即不再存在經營權概念,成為行政意義上的行業從業資格。

4、有償使用費一旦不再收取,結果如下:

(1)不得炒賣,因為經營者沒有繳納有償使用費,沒有有償出讓,收取有償使用費,就不是民事權利(你沒花錢就沒有權利的簡單道理),經營者就無權處分行政許可權。同理,也無權進行民事性質的轉讓。

(2)以後的份子錢,多與少,與管理部門無關。理由是,管理部門沒有收經營者的經營權使用費,經營者無權並不得再向承包人分攤相應費用,這無疑是把承包費(份子錢)降低了。不管是經營者,還是承包人,駕駛員,經營壓力、份子過高,都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無關,各方均為平等主體,只能自己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打官司都沒得打,因為發包承包的主體看似平等,什麼時候平等過?

(3)經營權逐步成為經營資格,二者實現混同。因為它本來的屬性(資源使用的數量限制、期限限制、使用收益的合法性等)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加上每個個體的逐利性,這種不收費的經營權必然進入黑市市場,會把經營權的黑市價推得更高,再現上世紀九十年代的亂象,管理部門會加大打擊力度。

(五) 完善經營權的准入退出機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車經營權准入,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依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方式進行配置,並由城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與經營權取得人簽訂經營協議。城市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退出機制,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等情形,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解讀:

1、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風險,如計程車司機和駕駛員集體出走,自行成立新公司,即可一舉擊敗老承包公司,會通過不參與或多數不參與老公司的考評,選擇通過行政訴訟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方式,以實現其目的。

2、新加入企業如何考評?競標個人如何考評?

3、考評機制取消了計程車經營權的拍賣和出讓,經營協議繼而限制了經營權的轉讓,當不能繼續經營時,僅是按照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可以看出,該意見通過對經營權只實行無償配置,從而完全將經營權行政化。

(六)規範經營權的使用管理。公司化經營的企業,經營權與車輛產權應“兩權合一”,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個體經營者取得經營權後,要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實施註冊管理。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解讀:

1、規範經營權的使用管理,意味著經營權已經成為行政許可的範疇,經營者只存在使用收益的權利。

2、經營權與車輛產權應“兩權合一”,可見計程車的產權和經營權是密不可分的,不可剝離,強化車輛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弱化並逐步消除出租汽車經營權收益的爭議,實際上無法實現。

3、“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此條規定沒有明確到底是民法角度、物權法角度、合同法角度來要求經營主體變更,還是依據行政許可法角度界定變更成立與否,沒有明確化。但從“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幾字可以看出已完全將經營權納入行政調整範疇。

三、完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

(七)規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駕駛員的勞動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鼓勵、支援和引匯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專案組成、測算方法。探索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解讀:

1、明確了公司法人和個體經營者二者可以並存。

2、承包人須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打擊了“二老闆”“三老闆”。

3、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會加大老闆藉口,逐步增加份子錢,讓矛盾更加社會化。建議用中富管理小貧,或中富直接自管,而不能壟斷管理,否則會成為矛盾的爆發點。

(八)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出租汽車經營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嚴格落實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加強駕駛員從業資格准入、註冊、繼續教育、從業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務標準,規範從業行為,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解讀: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還是行政管理制度,概念和地位不明確。結合“加強駕駛員從業資格准入、註冊、繼續教育、從業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務標準,規範從業行為,提高文明服務水平”的說法,這些制度及結果均屬於行政管理的行為,可以委託經營者實施,但最終的擔責和獎懲(即管理者)仍應為政府主管部門,只有這樣才符合立法的`本意,讓經營權行政化,各從業人員才可以有競取經營權的條件和資格, 實現和諧。否則, 又將淪為企業經營者的盤剝手段。

(九)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探索實行員工制管理。引導個體經營者在自願的基礎上,實行有組織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

解讀:

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是鼓勵而非必須。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要從高度上理解,並非特指只允許經營者是企業、法人單位,更非大規模合併,而是組建多元體系,可以企業間合併,也可以企業和個人合併或兼併,個人和個人聯盟股份制運營,並不排除個人入股成立公司。

四、促進網際網路與出租汽車融合發展

(十)推動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出租汽車行業加快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引導巡遊出租汽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減少車輛空駛,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可按規定開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構建出租汽車資訊化監管平臺,加強行業執行狀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積極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現優勝劣汰。

(十一)規範發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並向通訊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相關伺服器設在中國大陸,並在服務所在地具有相應機構和服務能力。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使用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並取得服務所在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備一定時間安全駕駛經歷,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提供運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購買相關保險。加強網路和系統安全防護,依法合規採集、傳輸、儲存、使用和管理相關資料及資訊,強化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

解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僅為企業法人,限制了個人的進入機制。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二)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等出租汽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教育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公開舉報電話,切實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資訊的記錄與應用,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並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解讀:對於“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一處,各出租駕駛員以及經營者要合理看待並使用此觀點,此點可成為下輪經營申報的重要依據,也是可以抗衡企業下輪競取經營權的唯一砝碼,但若是企業加大駕駛員數量該如何處理?故要對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從業資質進行嚴格管理,若可以任意辦理、任意考評,則又是形成保護壟斷打擊社會化的利器。

(十三)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要依法規範出租汽車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十四)推動出租汽車燃油補貼制度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要推動出租汽車燃油補貼制度改革,在保證駕駛員合理收益的情況下,政府通過取消或減免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和指導企業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機制等綜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車燃油補貼,促進出租汽車迴歸合理定位。

(十五)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交通運輸部要加強對地方出租汽車管理的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改革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資訊化水平,提升監管能力。各地要定期公佈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主體、數量、取得方式及變更等資訊,以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有關資訊,並向社會及時釋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等結果,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的透明度。建立部門協同聯合工作機制,強化對出租汽車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完善服務設施。城市政府要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佈局,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為乘客和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

(十七)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運營。建立和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打擊非法運營工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加大非法運營懲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城市政府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領導機構,加強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組織領導。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工商、通訊、法制、網信、綜合治理、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努力提升治理能力,履職盡責,文明執法,形成合力,加強與工會的溝通協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共同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

(十九)完善法制建設。加快制定完善出租汽車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行為作出相關規定,明確管理職責,規範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加強經營服務和運營管理,強化市場監督和法律責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和經營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解讀:作為指導意見不應該避重就輕,而應建議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加大加快規範建設,要有統一的高度認識,或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或作出相應的規範性解釋,從真正意義上解決各方面的矛盾,以達到社會穩定的目的。

(二十)維護行業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工作,全面落實維穩主體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社會溝通,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利益訴求渠道,聽取各方意見,主動做好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引導各方預期,迴應社會關切,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氛圍,提前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維護社會穩定。對違反法律法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眾利益、引發或參與群體性的事件,要依法嚴厲打擊,嚴肅追究責任。

各地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改革方案,明確具體目標,細化分解任務,抓好督辦落實,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