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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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切實把就業創業這項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實抓好,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就進一步推進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託重點專案建設拉動就業

(一)將專案企業吸納錫盟籍勞動力就業比例作為向企業兌現優惠扶持政策的必備條件。電力、採礦、化工類企業為錫盟籍勞動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崗位的比例應達到50%以上,為錫盟籍高校畢業生提供管理類、技術類崗位的比例應達到30%以上。其他類企業為錫盟籍勞動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崗位的比例應達到70%以上,為錫盟籍高校畢業生提供管理類、技術類崗位的比例應達到50%以上。

(二)落實重點建設專案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發揮就業聯動部門職責。發改和經信部門在安排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專案時,要求專案建設單位提供就業崗位數和安置錫盟籍勞動力崗位數,在專案實施過程中督促專案企業提出中長期招用工和培訓計劃。勞動就業服務部門要及時為專案企業做好用工招聘、用工培訓和崗位培訓等服務工作。

二、培育各類新興產業擴大就業

重點圍繞“五大基地”建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現代物流、會展經濟、節能環保、金融租賃等生產性服務業和草原文化旅遊、健康養老、家政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創意設計等生活性服務業,通過發展服務業擴大就業規模。對創辦服務業企業,當年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達到企業總人數30%以上,並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從地方財政匹配的就業創業發展資金中列支。

三、加快推進小微企業發展吸納就業

(一)小微企業新錄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轉移就業農牧區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新錄用人員通過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在小微企業生產一線崗位工作並取得高階工、技師職業資格,且具備晉升職業資格申報條件並取得相應職業(工種)上一等級的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者;在相應生產一線崗位工作、已具有高階技師職業資格,通過參加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等技能提升培訓或創新能力培訓,取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書者,給予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和企業單位共同負擔,政府補貼的資金從各級就業創業發展資金中列支。

(二)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或留用儲備期滿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

(三)小微企業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給予就業見習補貼。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提高部分從地方財政匹配的就業創業發展資金中列支。

四、放寬創業准入條件

(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創業主體開放。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凡在錫盟地區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的人員均納入創業扶持範圍。

(二)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拓寬企業出資方式,除27類企業註冊資本法定實繳外,全部實行認繳制。申辦各類市場主體,除法律法規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外,一律不受出資額限制。

(三)推行“先照後證制度改革”,放寬註冊企業經營範圍。推動“一址多照”、叢集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放寬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根據國家、自治區統一部署,逐步探索實施“一證一號”改革。

(四)分步實施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對具備一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登出程式退出市場,積極探索引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鼓勵支援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就業。

五、擴大創業信貸支援規模

(一)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人員,單戶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在貸款期間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當年新招用2人以上的,可給予重複貸款。

(二)對成功創業並帶動就業2人以上的創業者、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創業者,人均貸款可提高到1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為50萬元。對成功創業並擴大經營規模、再次吸納帶動就業人數佔員工總數30%以上(含30%)的,可給予首次貸款額一倍以上的創業擔保貸款。

(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200萬元以內的創業擔保貸款。當年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的,可給予200萬元以內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進一步降低反擔保門檻。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提供反擔保:有穩定收入且高於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所有人員均可為創業者提供反擔保;借款本人或委託第三方抵押商業房產、土地、二套居住房產、有價證券及林權證、草場證、土地承包合同中任意一項可提供反擔保;經濟實體穩定經營兩年以上、資產高於承擔擔保貸款額3倍以上的均可為創業者提供反擔保。經盟、旗縣市(區)級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機構稽核認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取消反擔保:首次借貸還款及時足額且貸款使用期信譽好、帶動就業人數10人以上再次申請貸款的;創業專案前景好、誠信度高且創業資本投入和現有資產高於貸款額3倍以上的。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提供信用擔保:創業企業協會或企業家協會3名以上會員聯名承諾信譽擔保的;經認定的信用社群、嘎查(村)為創業者提供信用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