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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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財政局、勞動保障(勞動人事)局,人民銀行支行:

進一步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為鼓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激發創業熱情,加快全民創業程序,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大創業服務和支援力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創業幫扶體系,完善創業幫扶機制。

1、放寬創業扶持物件。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本市戶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城鄉新成長勞動力、農村勞動力及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均為鼓勵自主創業的扶持物件。

2、建立創業服務機構。市、縣(區)都要建立公共創業服務機構,並統一名稱為XX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可依託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公共就業訓練機構加快成立,提供本級示範性創業培訓、專案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到20**年底,各縣(區)都要完成公共創業服務機構建設。

3、建立專家隊伍。公共創業服務機構要聘請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熟悉經濟發展和創業政策的財政、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擔保機構和經辦*行有關人員,組建創業專家隊伍,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和專業化的諮詢、指導和服務。到20**年底,各縣(區)都要完成創業專家隊伍組建,並開展創業指導活動。

4、開發創業專案。各地要加快建立創業專案資源庫,並完善專案開發、徵集、論證、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機制,為創業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資少、見效快、市場前景好等特點的創業專案服務。到20**年底,各縣(區)都要建成創業專案資源庫,並免費對創業者開放。

5、加強跟蹤服務。公共創業服務機構要建立自主創業人才庫,跟蹤瞭解創業者企業開辦和經營情況,提供持續的諮詢和服務,並定期組織創業交流和考察等活動,引導創業者成立或參加創業聯誼會,溝通創業資訊,開展結對互助活動。

6、加強創業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吸收社會各類優質資源參與培訓,督促定點機構按規範培訓技術標準組織教學,並將學員培訓合格率、創業成功率和帶動就業等情況納入培訓效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財政部門核撥培訓經費補貼的參照依據。

二、加大創業貸款支援力度

7、放寬小額擔保貸款物件。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物件在原下崗失業人員的基礎上,放寬到有創業能力的大中專(技)畢業生、進城創業的被徵地農民和返鄉創業農民、自主創業的城鎮復員轉業軍人。

8、放寬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扶持物件,貸款額度由2萬元放寬到最高不超過5萬元;屬於合夥經營的企業,可按人均貸款不超過5萬元掌握。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可按人均2―5萬元的標準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9、放寬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範圍。對下崗失業人員初次貸款,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被徵地農民、城鎮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初次貸款及下崗失業人員第二次貸款,由財政按規定給予50%的貼息。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第二次貸款,繼續給予50%的貼息。

10、放寬小額擔保貸款延期期限。對已辦理小額擔保貸款並按規定還本付息的自主創業扶持物件,貸款期限到期後,經稽核同意貸款期限可再延長2年。

11、降低反擔保門檻。經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小額擔保貸款物件,經創業專家組評估推薦,可取消反擔保。

12、進一步擴大小額貨款財政擔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級已建立10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的基礎上,每個區建立不少於5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注入到市級擔保基金中,依託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體系自主運作。每個縣建立不少於5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各縣區小額貨款財政擔保基金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並按照本意見要求降低貸款門檻,提高貸款額度,建立信用社群,提高還貸率,並按規定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的獎勵機制。

三、加大財政支援力度。

13、擴大創業培訓補貼範圍。培訓補貼範圍由下崗失業人員擴大到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殘疾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被徵地農民及返鄉創業的農村勞動者,經費從再就業培訓資金中列支。

14、建立創業引導性資金。各級政*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預算內安排專項經費,用以引導、鼓勵和扶持市民的創業活動。創業引導性資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講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則,主要用於開發創業專案、開展融資服務、幫助開業登記、加強跟蹤扶持、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等創業服務工作和創業推動工作專案。

15、實施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併成功創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吸納本市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各類自主創業實體,可按符合社會保險補貼要求的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16、實施創業工作獎勵制度。對各類創業成功,帶動就業效果明顯的個人報請政府授予有關榮譽稱號並予以物質獎勵。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在意見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則執行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