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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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魯政令第193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山東威海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一、我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由市區、開發區負責統籌。中央、省屬及外地駐威企業的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其醫療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僱主為包括其本人在內的.所有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檔案託管人員應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已享受待遇的,要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三、我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確定為1%。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

四、生育保險實行定點服務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和條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五、對參保人員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實行定額管理,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結算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六、參保人員妊娠檢查、流產、引產、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因特殊情況確需到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的,用人單位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發生的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七、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按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由男職工或其所在單位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八、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在調出地參加了生育保險並連續繳費的時間可連續計算,但在領取待遇時要出具在調出地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憑據。

九、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威海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威政發〔1997〕48號)和 《關於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函〔2004〕9號)同時停止執行。

十、各市區、開發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和管理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