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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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次法規修訂,立足於超大型城市道路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本市道路交通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法治軌道上規範各項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為本市道路交通的常態長效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新版

“慢行優先”

《條例》倡導慢行優先,明確優化非機動車標誌、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買分賣分”

《條例》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由他人替代記分的,公安機關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通行規定”

《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得“安排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裝置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為機動車禁鳴喇叭區域。

“信用處罰”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多次違法”

機動車一年內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十起後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有關證照的處罰:

一、在未設定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

二、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

四、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