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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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將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相關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上海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年3月施行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林化賓所作的關於《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況的報告,並表決通過了這部法規。據悉,原《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1997年7月10日審議通過,其後三次修改。此次全面修訂,上海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推進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現代化,修訂後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85%以上的條款是新修訂的,其中條例第三條提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都市計畫、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修訂後的《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管理與重點管理相結合、從嚴管理與科學管理相結合、便民服務與自覺守法相結合、從嚴執法與規範執法相結合的特點。

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江小青所作的關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所作的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並表決通過了相關決定;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員葉青所作的關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聽取了市高階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關於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及其改革情況的報告,並對報告進行了審議。

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祕書長姚海同所作的關於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有關事項和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並提出大會有關事項的草案;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草案),決定提請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案,任命閻銳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吳薇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吳祖強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周景泰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魏蕊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任命周巨集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華僑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餘立云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高德毅、毛放、黃有方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委員;任命蘇明、周越強、楊俊一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任命朱儁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任命龔祖英、孫福慶為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委員; 決定任命孫繼偉為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免去莊少勤的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職務。會議還舉行了憲法宣誓儀式。

會議指出,本次常委會會議順利完成了各項議程。審議的法規草案,集中體現了常委會立法前瞻調研的成果;聽取的本市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和法院執行工作及其改革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了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相關要求;表決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審議的食品安全條例,是市委高度重視、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重要法規,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宣傳解讀,保障條例順利付諸實施。

會議要求,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召開在即,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委員會成員要齊心協力、共同努力,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聯絡、重視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的審議和修改、精心組織好專題審議、做好選舉等各方面工作的準備,確保大會取得圓滿成功。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鍾燕群、薛潮分別主持上下午的全體會議,副主任姜斯憲、鄭惠強、吳漢民、洪浩等出席。副市長時光輝、白少康,市高階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等列席會議。15位公民旁聽了上午的全體會議。

【相關解讀】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經過全面修訂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 85%以上的條款是新創設的。

【倡導慢行優先,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過街通道】

此次立法倡導綠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倡導慢行優先,提出應當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等。

《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路,優化非機動車標誌、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定隔離設施。

【未滿12週歲不得坐副駕駛座位】

有的委員建議,在“機動車通行規定”中增加有關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員提出,有關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未成年人時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規定是否妥當,建議研究。法制委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備並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關於不得“安排未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

【駕駛機動車不得瀏覽手機簡訊、微信】

有的委員提出,現實生活中駕駛機動車時瀏覽手機簡訊、微信等現象較為突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建議增加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裝置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禁止買分賣分,最高罰2萬】

《條例》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為控制車輛無序發展,減少環境汙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按照《條例》,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如果違反條例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通過網路或電話接受調查處理】

有委員建議,從便民的角度進一步完善有關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定。據瞭解,近期本市已經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體等,市民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路或者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

根據目前“電子警察”執法日益普及的現狀,此次立法完善了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的通知、催告接受處理等程式。條例規定,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應當在接到上述通知書、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規定明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後,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並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提醒有關當事人。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路或者電話等形式接受處理。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設定禁停標線要規範合理】

此次立法提出使道路迴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明確停車泊位應科學設定並進行動態調整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定禁停標誌、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範。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設定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範、科學、合理的原則。

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定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並增設輔助交通標誌,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的指示。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在未設定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公眾可視訊舉報違法行為】

此次立法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訊舉報制度等。條例規定,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輔警協助開展疏導交通等工作】

結合國家近期關於加強公安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方面的意見,此次立法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職責範圍、培訓考核以及統一著裝等要求。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資訊、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後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