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求職陷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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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學畢業生數量的增加和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大,大學生的就業焦慮也越來越高,求職心情非常迫切。許多畢業生為了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遍投簡歷,廣搜資訊,只要是符合自己意願的招聘資訊,就積極行動,絕不放過,但這也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巧設名目,設定的求職陷阱,給大學生再次求職蒙上難以抹去的陰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據公安部門統計,這種案件在近兩年內呈急劇上升趨勢。面對這些問題,除了學校要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外,大學生自身在求職過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強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畢業生求職陷阱案例

一、畢業生求職過程中的受騙案例

1、以招聘之名盜取個人資訊

案例:小王是某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她想通過網路求職,於是將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上公開,並將手機、寢室電話同時公佈。一段時間後,小王接到一個自稱是上海一家公司的電話,稱為了核實其大學生身份和家庭情況,要求小王告知其家庭電話號碼。小王覺得用人單位想核實她的真實情況也是正常的,於是將家庭電話告訴了對方。就在這段時間裡,遠在鄭州家中的王父接到了一自稱是武漢市某醫院急救中心主任的電話,稱胡女因交通事故在醫院搶救,需匯款30000元到院方指定的賬戶,否則將影響搶救。胡父在與校方、女兒同室同學多方聯絡未果的情況下,救女心切,當日先後分三次共匯款25000元到指定賬號。幾個小時後,王父通過電話聯絡上女兒,才得知這一切竟是個騙局。

現在這種騙術十分流行,有的人無意間被騙子探聽到家中的電話號碼,就出現了類似的騙局。有的人在手機丟失後,沒來得急掛失,騙子就利用手機裡儲存的電話號碼,一一打過去。由於親友眾多,難免有上當受騙的,提醒大家都要對這種騙術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斂財

案例一: 大學畢業後,小吳在一家職業中介交了10元註冊費,成為會員又交了150元的資訊費後,中介將為他聯絡5個用人單位進行面試。沒想到,小吳5次面試均碰壁,對方要麼稱“已招到人”,要麼稱“不合適”。小吳發現,其他在該中介註冊的大學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樣的情況,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職介”。

“黑職介”利用大學生缺少社會經驗,同時又掙錢心切的心理,收取資訊費後提供虛假資訊,找幾家用人單位來回“忽悠”學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費後便人間蒸發,讓學生投訴無門。

案例二:大學畢業生小劉在鄭州北環一家電器貿易公司面試通過後,被要求交360元服裝費,然後才能籤合同、培訓,再開始工作。交費後,她同該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上面還特別註明:如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不予退還,服裝費由自己承擔。上班後,小劉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辭職並退還服裝費,被對方以簽有協議為由拒絕。

向涉世不深的大學生收取所謂的服裝費、資料費、手續費、培訓費等費用後,卻遲遲不給安排工作,迫使求職者自動辭職。

【溫馨提示】凡應聘時,招聘單位提出收取服裝費、押金,或以其他方式變相收錢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個騙局,求職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另外,遭遇詐騙後要及時報案,否則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還會讓更多人上當。

3、以招聘之名誘人犯罪

案例:小林是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轉眼就7月了還沒有找到工作。7月28日他接到同班同學的電話,說在安徽蚌埠有個好工作,做質檢員,工資高,待遇好。小林聽了心動了,就趕了過去。到了蚌埠,那個朋友把他領到了一個很偏僻的宿舍,裡面還住著男男女女十來個“同事”。其中幾個同事特別熱情衝小林招手“哎,帥哥辛苦了!辛苦了!怎麼樣?一路上怎麼樣?有沒有吃過飯?„„”,當她們把小林東西放好之後,就問小林:“借你的手機玩一下嘛”,就這樣,對方要走了小林的手機,然後直言不諱告訴他,新工作不是什麼質檢員,而是傳銷。產品是2800元一套,小林身上沒有這麼多錢,他們就要求小林以在這邊學駕駛為名,從家裡騙錢,或者騙同學或朋友過來。

4、粉飾職位資訊騙取勞動力

案例一:24歲的小劉去年畢業於鄭州某高校經貿管理系,當年7月,他在一家公司應聘“市場部經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時,公司老總讓小劉這個“經理”去推銷產品,美其名曰“瞭解市場”。

“我在那兒幹了快一個月,天天出去推銷。”小劉說,一名與他關係不錯的`員工偷偷告訴他,公司最初招聘時就是要招推銷員,怕招不來人,故意說成是“市場部經理”,他這才發現上了當。

典型的“粉飾崗位”的招數。因擔心招不來業務員、推銷員、代理員等,招聘單位就把職位“美化” 成“市場部經理”、“事業部總監”等,以此來誘惑大學生。當應聘成功後,招聘單位便會以“先熟悉工 作”或“到一線先鍛鍊鍛鍊”為幌子,欺騙求職者繼續工作下去。

這類招聘資訊一般比較簡單,涉及細節方面的東西都未明確註明,比如沒有崗位職責和應聘條件等。因此求職者應聘時要提前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詢問工作細節,認真考慮後再做打算。

案例二:小宋的女朋友在網上應聘到一傢俬立高中任教,籤合同時,該校承諾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學生期末成績考的好,另有獎金。合同規定簽約的教師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賠償學校損失九千元。她覺得沒什麼問題就簽了合同。在她正式上班後,才發現這家學校食宿條件惡劣,工資也不按時發放,學校還以種種理由剋扣她的工資。她有心辭職,但九千元的違約金也不是個小數目,讓她左右為難。

5、假以考核之名盜取勞動成果

案例一: 林先生是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自學成才成為一個手機鈴聲製作人。畢業以後,在南方找到了一個工資和福利都不錯的公司,但這家公司要求林先生在正式上班之前,做一套他們指定的鈴聲做為最後考核。一套鈴聲9個格式,林先生在一天內就搞定,他很有把握地發了過去,但那家公司卻以林先生的做的鈴聲不能令他們滿意為由而拒絕了他。後來,林先生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才知道有的做手機鈴聲的公司,用招聘的方法來騙取那些應聘者的作品。由於應聘者得到的測試曲目都是各不相同的,而其為了能進入公司,個個竭盡全力,所以一次下來,能頂公司員工一週的工作量,一些公司就這樣騙取應聘者的勞動成果。

案例二: 某大學生剛畢業時,急於找到工作,就飢不擇食地進了一家只有十幾個人的沒有名字的小工廠。這個小工廠是一個廠中之廠,在一家工廠三樓的一個角落裡。那家工廠把他一叫進廠門就算招進去了,什麼手續也沒辦,就要他馬上參加生產。那家工廠的經理告訴他,工資制度是計件,多勞多得,做壞了產品要扣工資。當一個小領導來檢查時,卻說他做的產品不合格,要扣工資。問之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卻是因為做的太快。對於如此荒謬理由,他辭職不幹了。出廠門沒幾步,發現一個和他一起進廠的人也出廠了,是莫明其妙的被廠長辭退了。實際上,這家小廠經常招工,是一個經常騙人的廠。這個小工廠招工,從來是隻打招工牌,不寫自己的廠名,而且有活幹就招工,沒有幾天就炒掉他。經常這樣騙人白乾活,不給錢。

6、利用求職心切心理侵害人身安全

案例: 安徽安慶一名電腦專業大學女畢業生,到安慶市一家人才交流市場找工作,一則招聘軟體開發員工的啟事吸引了她。該招聘單位一名自稱姓黃的經理在簡單詢問後,表示劉梅比較適合這個崗位,如果她願意第二天可直接到公司辦公室進行面試。第二天面試時才發現這個位於新河小區的“軟體開發公司”的辦公條件格外簡陋,辦公室裡除了一張大床外什麼辦公用品都沒有。該公司經理見她進來後,猛地將她摁在床上欲行不軌。慌亂中,該女畢業生咬破了黃經理的嘴脣,奪門而逃。逃出來之後馬上報警,警察在她的指引下找到該辦公室時,所謂的黃經理已經逃跑,直至3月12日終將這名“色經理”擒獲。經警方調查,黃某系無業遊民,招聘啟事中所講的軟體開發公司也是一個皮包公司。目前,黃某已被警方拘留。

7、不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應屆畢業生王某與某私企達成工作意向,雙方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1個月後,王某畢業,並順利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但該企業始終不願意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得到的答覆是:雙方在《就業協議書》中並沒有明確要求何時簽訂勞動合同,更何況關於工資、勞動期限等條款在《就業協議書》中已有約定,雙方沒有必要為此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王某覺得雙方確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簽訂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單位提起此事。不料一日忽被裁員,公司一分賠償金也沒給。王某後悔莫及。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存在著不同,《就業協議書》作為一份簡單的格式文字,很多諸如工作崗位、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並不在《就業協議書》中直接體現。因此,單憑《就業協議書》對於學生正式報到就業後的勞動權利無法全面保障。

8、對工作待遇模糊,啞巴吃黃連

案例:小宋的女朋友在網上應聘到一傢俬立高中任教,籤合同時,該校承諾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學生期末成績考的好,另有獎金。合同規定簽約的教師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賠償學校損失九千元。她覺得沒什麼問題就簽了合同。

在她正式上班時,才發現這家學校食宿條件惡劣,工資也不按時發放,學校還以種種理由剋扣她的工資。她有心辭職,但九千元的違約金也不是個小數目,讓她左右為難,她只好安慰自己,算了,做完今年就不做了。

9、盲目簽約,不合理條款上當

案例: 王某,大學畢業生,由於急於找到工作,沒來得及仔細推敲合同裡的條款,結果不但失去了這份工作還付了一筆違約金。據其稱,他與公司籤合同時還未畢業,但公司要求其進入實習期。在4個月的實習期裡他賣力地工作,卻只能得到300多元錢的“實習工資”。實習結束後,他以為工作已經敲定,打算回學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課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當他向公司請假時,公司卻以合同中“工作前兩年不得連續請假一週以上”的條款為由,認定王某違約,索要違約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違約金。

在大學生擇業的過程中,像王某這種情況的比較普遍,由於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很多用人單位都提出了一些明顯的不合理條款,如違約金、服務期等。對於畢業生來講,雖然知道這些附加條款是顯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確表示異議。現實生活中,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闆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10、提高警惕,謹防落入傳銷陷阱

案例:2011年,我校有一名2007級學生被騙入傳銷組織,在東莞市受控制16天。2011年3月初,海科學院一位2007級學生接到在湖州某學院讀書的高中同班同學的電話,稱在廣東東莞市有一家公司要招聘人員,待遇豐厚,要其前往應聘。2011年3月23日該高中同學又來電,通知其已經順利通過該公司網上初試,希望其能近期到廣東東莞參加面試。於是,該生3月24日離校,3月25日下午到達東莞,被高中同學和其他傳銷組織的人員帶到一幢民宅的一個房間內控制起來,手機被收繳,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手機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在來簡訊或者電話的時候,保證按傳銷公司人員寫的語句回覆,才能拿到手機,手機使用後又立即收繳。每天都要寫日計劃,有“專家”給他上課(洗腦),一天到晚的日程排得滿滿的,讀“勵志書籍”、聽如何做新時代的直銷、如何兩年變成百萬富翁、如何賺大錢的講課。4月3日,該同學用欺騙的方法要母親匯去3800元,交了所謂的“瑞士手錶費”,獲得了他們“公司”的會員資格,有權利介紹家人和朋友加入這個“公司”。 4月10日,該生母親因一直無法與其正常聯絡、多次要他回來均不肯回,來到學校求助。在學院領導、家長和同班同學共同努力下,傳銷公司迫於學校和家長的壓力,加之給該生洗腦未成功,最終答應放該生回校。該生於2011年4月12日返校。 這位同學被東莞市的傳銷組織騙去共損失4900餘元,往返20天,其中被控制16天。該同學的家長、學院領導和老師、同學為此耗費了很多精力。該同學在那裡吃不好睡不好,精神被受折磨,教訓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