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寧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政策的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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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政策解讀

2015關於寧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政策的問題解答

為確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式,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浙江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浙人社發〔2014〕14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5〕1號)檔案精神,結合寧波市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哪些物件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答: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人員如何繳費?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未滿60週歲的人員應根據個人和家庭經濟狀況選擇繳費標準並按年繳費。2015年1月1日以後首次參保的,如果到達60週歲時繳費不滿15年的,須一次性補足到15年。市轄各區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檔。

四、今後補繳還有政府補貼嗎?哪些人可以進行補繳?

答:對2010年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未逐年繳費的人員以及預計到達60週歲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在2015年年底前辦理補繳的,仍可按甬政發〔2009〕91號規定的標準給予政府補貼。

2016年1月起,補繳部分不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

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分哪幾部分?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分為: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和利息四部分。

六、個人賬戶儲存額如何繼承?

答:參保人員因死亡、登出國內戶籍或退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原因登出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餘額(包括實際年限財政繳費補貼)可一次性領取或繼承。

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如何確定?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月養老金待遇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 2015年1月1日以後首次參保的人員,如果到達60週歲時繳費不滿15年的,須一次性補足到15年。

第二種是2015年1月1日前已參加原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待遇領取資格按我市原規定執行。

第三種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的本市戶籍居民,不用繳費,經核准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上述三類人員待遇均支付終身。

七、月養老金的標準有哪幾部分構成?

答:(1)基礎養老金。市轄各區2015年標準為21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全省統一,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全省統一,計發標準為:繳費年限為15年的,標準為30元/月;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在30元/月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月。

八、參保人員還有其他待遇嗎?

答:除此之外,參保繳費或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可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待遇。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2015年市轄各區的喪葬費標準為4200元)。

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轉移接續?

答: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十、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1)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其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併享受,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2)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並繼續參保繳費,其老農保個賬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十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與其他保障待遇如何銜接?

答: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十二、職工基本(低標準)的延繳人員可以領取城鄉居保待遇嗎?

答:在職工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延長繳費期間年滿60週歲的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在核準其基本(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次月應終止領取基礎養老金。

十三、被徵地人員到達60週歲時還能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嗎?

答:不能。2015年1月1日起,被徵地人員只有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相應年限要求,才能享受城鄉居保待遇。

十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如何辦理?

答:各縣(市)、區結合實際,從方便參保人員繳費及提高經辦工作效率出發,自行明確參保人員參保繳費辦理時間(取消集中申報期,由各統籌地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