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可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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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釋出實施意見,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轉移接續後相關待遇計發引數等多個熱點問題予以明確。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山西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可互轉

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關係不轉基金

今後,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其基本養老保險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在省內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單位繳費部分從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從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轉移接續後相關待遇計發引數明確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的,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視同繳費年限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指數確定。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並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的,退休時過渡性養老金計算中繳費年限的確定,按照《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6]275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保留其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

職業年金待遇計發有規定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並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將其原職業年金賬戶儲存額轉入本人現企業年金賬戶,按照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規定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企業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將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運營的職業年金賬戶儲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建立職業年金代發賬戶,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檔案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省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