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死亡後養社保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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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死亡後養社保的處理方法

職工死亡後養社保的處理方法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的處理

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餘額同樣可依法繼承。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只存在個人受益,不存在個人受損。“個人賬戶基金因故沒有領完,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基金領完了,統籌基金還會繼續發放,直到終生。這個繳費不但有本人的'權利保障,而且還有統籌的福利。所以這個制度不存在個人繳費後會受損的問題,只存在受益。並且這個待遇每年還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調整,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領不完的養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種誤解,個人繳納的部分如果沒有領完是要返還的。據介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共分為三種情況:1.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2.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3.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餘額可以繼承。所以說,個人繳納部分並不會被“充公”。

另外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它的待遇不僅僅是老年養老,同時還有其他保障:

第一,傷殘待遇。如果在繳費期間因故臥床不起,失去勞動能力,我們會有病殘津貼;

第二,遺補養老金。如果繳費人因故死亡了,但是還有需要贍養的父母和撫養的孩子,只要達到一定條件,還能獲得遺補養老金;

第三,喪葬費。參保人員因故身亡還會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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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

一、是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四、是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係,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五、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