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外城鎮失業保險領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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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下面梳理了杭州外城鎮失業保險領取指南,供大家參考借鑑。

杭州外城鎮失業保險領取指南

申領物件

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在杭州市區繳納失業保險費, 且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後選擇在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市區以外的城鎮失業人員。

受理單位

用人單位在市社保局參保的`,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在區社險辦參保的,報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區就業管理服務處)。

申報資料

1、《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原件);

3、杭州市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費)證明書;

4、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業繳費記錄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影印件;涉及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軍齡未享受的,還需提供退伍證原件或軍齡視作失業保險年限審批表。

工作流程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徵繳機構為職工辦理停保手續。停保後,可按以下流程辦理外城鎮失業人員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1、申請。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申報資料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受理、稽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報資料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城鎮失業人員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稽核手續。

3、轉移。資料申報7個工作日後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60日內,失業人員應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計劃財務處辦理失業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大江東區申領的另行規定)。由用人單位申報資料的,用人單位應及時通知失業人員有關領取的事項。

經辦機構將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和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到戶籍地按當地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轉出後,不得再轉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時限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報資料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稽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應於申報資料7個工作日後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移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關係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