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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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一、關於國有企業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已達到或超;原國有企業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本人未參加基;其中停薪留職人員,應當以歷年本企業平均繳費工資為;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放長假”人員,企業及個;原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該企業屬於應參保;按照上述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二、關於達到法定

解讀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干

政策問題處理意見

一、關於國有企業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也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問題

原國有企業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本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未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如符合應參保而未參保條件的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其中停薪留職人員,應當以歷年本企業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之和將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給企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停薪留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停薪留職人員的繳費工資,應當列入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放長假”人員,企業及個人應當以企業實際發放的生活費為基數繳納企業及個人應當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省級統籌前,如果生活費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省級統籌後,如果生活費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原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該企業屬於應參保而確實無力繳費的關、停國有企業,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上述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標準按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辦法核定,期間如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規定調整的數額可以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後的下月起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前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二、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延續繳費及基本養老保險金如何計發問題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續繳費至滿15年止。其中,企業職工可以由本人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身份延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續繳費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照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當期的計發辦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實際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的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人員,原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原始檔案材料,由其本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延續繳費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後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實際領取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額退還。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後按當期有關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之時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

按國家規定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標準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的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補發。

三、關於部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及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的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返城後從事靈活就業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以及與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關係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統帳結合”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以上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以延續補繳到滿15年。

四、關於過去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過商業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省體改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集體經濟辦公室關於全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執行退休基金社會統籌意見報告>的通知》(黑政辦發[1988]14號)精神,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我省城鎮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責。按照這一分工,這一時期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所參加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所主辦的養老保險,應當視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6年,省政府根據《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國務院的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92]34號)精神,對省勞動局《關於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經辦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移交給勞動部門經辦的請示》(黑勞發[1996]91號)進行了批覆,從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經辦的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開始移交給勞動部門。但是,部分城鎮集體企業養老保險從保險公司撤出後,由於種種原因未能繼續參加勞動部門主辦的基本養老保險。

鑑於以上特殊的歷史情況,凡按黑政辦發[1988]14號檔案規定參加過“退休基金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中有勞動部門招工手續的已經退休人員,應當視為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中斷了繳費的人員。對於這些人員,如果本人自願,並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補繳相應的費用後,可以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五、關於企業臨時用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按照《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招用的臨時用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即應當隨其用人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且達到退休年齡時可按相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相關政策問題

根據《外交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駐外外交人員隨任配偶保障工作的通知》(外發[2006]35號)檔案規定,凡屬國家機關在編人員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其所在單位停發其工資,保留其編制和職務層次,工齡連續計算。

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

保險關係。個人和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交款方式由單位和個人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出國隨任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未參保的由原單位負責發放退休費。駐外外交人員配偶隨任前已離退休的,隨任期間的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繼續發放;國家統一調整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時,按規定予以調整。

七、關於運動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視同繳費年限確定問題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體人字[2006]478號)檔案規定,運動員所在地已經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運動員所在單位應及時為運動員辦理參保手續,建立養老保險關係。運動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試訓運動員當地未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訓運動員轉為編制內運動員的,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連續試訓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未轉為編制內運動員的,其試訓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試訓運動員在試訓期內可暫不參加養老保險,轉為編制內運動員後,所在單位應從轉為編制內運動員的當月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並從在本單位試訓之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八、關於“統賬結合”前按國家有關精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年限確定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問題

“統賬結合”前,有的市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允許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有關規定由個人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些城鎮個體勞動者“統帳結合”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應當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與“統賬結合”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工資指數從實行“統帳結合”年度算起。

九、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統帳結合”前個人繳費部分如何處理問題

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黑政發[1995]74號)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統帳結合”前個人繳費允許繼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也明確規定,“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因此,在城鎮企業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統帳結合前的個人繳費部分應當隨同轉移。

十、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問題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以個體勞動者身份接續基本養老關係人員),在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本息和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和其個人繳費中按規定比例納入統籌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

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後如有剩餘,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十一、關於徵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問題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省政府2000年第14號令)第十五條對此也做了相應規定。

以上兩個規定中徵收的滯納金,都是針對單位沒有及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單位沒有及時為職工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實施的行政處罰,因此原則上不應徵收職工個人的滯納金。但如果由於職工個人主觀原因導致單位不能及時為其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關於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如何處理問題

根據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多繳多得”的機制,城鎮個體勞動者也可以根據本人收入情況,選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的任何比例作為本人的繳費工資基數。

十三、關於國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問題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按照這一規定,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列入第一清償序列,破產企業在破產財產清償中應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經地方依法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通過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仍不足清償部分,應當由地方政府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方式予以解決。當地政府當期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做出分期償還計劃,簽訂協議期間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欠費部分應當優先償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單位及個人欠費補齊後,方可按規定計算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核定基本養老金。

十四、關於國有企業“並軌”人員替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何處理問題 在我省國有企業“並軌”期間,根據國務院試點辦有關要求,為減輕地方政府當期財政壓力,在“並軌”工作後期對部分國有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掛帳”處理。在“掛帳”政策出臺前先期“並軌”人員替企業繳納的企業欠費,系原國有企業與“並軌”人員之間的債務關係。地方政府在處理“並軌”企業資產時,應優先考慮償還職工替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欠費。

在國有企業“並軌”期間對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掛帳”處理的做法,是我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的特殊政策,其後的國有企業改制、破產不能再比照該辦法執行。

十五、對招用農民工及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數量較多的勞動力密集型微利民營私營企業參保繳費問題

對招用農民工及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50%以上的勞動力密集型微利民營、私營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批准後,在一定時期內可以按照《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2004年第8號令)中關於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精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

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六、關於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問題

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形成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應當從最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開始,與之後建立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合併。其中個人賬戶合併時以最早建立的個人賬戶為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複時期個人賬戶只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複時期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數額最高的部分,其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作為補充間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剩餘的,剩餘部分一次性返還給參保人員本人。重複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中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合併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廢止。

十七、關於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到外省就業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問題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我省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到外省市企業(單位)重新就業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靈活就業,應當與外省市新就業地協商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者應當及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者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在我省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支援),申請不再參加新就業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繼續按我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不同意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要求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原在我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當保留,參保者應當繼續按照我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外省市就業結束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轉回我省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可直接由我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給本人。

十八、關於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在省內本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問題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190號)規定:“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無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後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併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後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並由最後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我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在統籌範圍內流動的就業人員,應當在勞動關係所在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城鎮企業重新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重新就業的單位按城鎮企業職工參保辦法繼續繳費;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如確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出示相關證明後,轉入地及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時,其退休及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按勞社廳函[2002]190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