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詐騙工傷保險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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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工傷保險 被處三倍罰款

2015詐騙工傷保險處罰規定

日前,青島市黃島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查處了青島某公司詐騙工傷保險待遇38136.75元的違法案件,追回騙取的全部保險待遇,並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14410.25元;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2014年3月20日13時許,該公司職工王某(未繳社會保險費)在工作中被機器夾傷右手,導致右手2-5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隨後,公司安排王某以同事趙某(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名義進行住院診治。馮某還安排公司會計韓某以趙某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事後,人社局認定趙某為工傷,並按相關規定撥付給該公司住院伙食補貼及住院統籌38136.75元。

後勞動監察部門查明這是一起“張冠李戴”,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勞動監察部門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8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於是責令該公司將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全部退回,同時對該公司處以騙取社會保險待遇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