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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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規定

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規定

我國相關部門制定了2013年養老保險新政策,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了特殊規定。此外,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或處3倍罰款,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1、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

(1)繳費規定:企業(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個人繳費工資的8%)

(2)統籌基金於個人賬戶相結合

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帳號的儲存額用於職工養老,不得預支;但是可轉移、繼承。

(3)計發辦法

26號文規定: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

38號文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滿一年發1%;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特殊規定:

A 2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按國家原有規定發養老金,同時執行調整。

B 26號文實施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個人帳號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2、38號檔案的新要求

(1)擴大覆蓋範圍所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發放。

(2)做實個人賬戶繼續抓好東三省的做實試點;抓緊做好其他地區擴大做實試點的具體方案。

(3)建立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水平,不斷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2010年企業職工人均養老金超過1200。

(4)提高統籌層次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儘快提高層次實現省級統籌。

(5)發展企業年金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市場化管理和運營。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

新農保制度的創新有兩個方面:

1、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要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2、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

3、參保範圍:年滿16週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非學生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4、基金籌集

(1)個人繳費:每年100-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國家可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應給予補助,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

(3)政府補貼:政府對基礎養老金中西部全額支付,東部支付50%。地方政府補貼標準不得低於30元,對困難人群地方政應部分或全額代繳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

5、建立個人帳號:除國家支援的基礎養老金外,其他各項補貼,繳費,資助等都計入個人帳號。

6、養老金待遇與調整:養老金=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號/139;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帳號中個人繳費的部分可繼承。

7、養老金領取條件:年滿60歲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有戶籍老年人。

特殊規定:

A實施時已滿60歲的,不用交費,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參保就行了。

B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8、相關制度銜接

凡參加了老農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對已參加老農保但未滿60歲的應將老農保併入新農保,按新農保標準繳費。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或處3倍罰款

《社會保險法》的目標:建立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無縫隙的社保制度,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其正式實施,標誌著“全民社保”跨越設想,進入實施階段。

繳費不足15年,兩條途徑可享受長期養老待遇

“累計繳費滿15年,是養老保險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的必備條件之一,”長期以來,那些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他們的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此,《社會保險法》進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最低繳費滿15年是參保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必備條件。省人社廳副廳長張瑞書介紹說,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首先是,我國人口預期壽命已經達到73歲,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其次,不論通過何種方式就業,繳費都累計年限,多數人可以比較容易地達到15年;最後,從國際經驗來看,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基於繳費與待遇領取長期資金平衡的精算結果,大都規定有最低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