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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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新民網()、東方網()、上海人大公眾網( )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

(三)傳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5年11月17日

  關於《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急救醫療服務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市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公共安全密切相關。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急救醫療服務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為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從制度層面予以迴應。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急救醫療服務的政府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關於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職責,並規定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提高院前急救反應能力的措施

為提高院前急救反應能力,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確了院前急救機構的建設要求。(第十條)

二是明確了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條)

三是規範了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排程。(第十八條)

四是強調了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則。(第二十三條)

(三)關於規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的措施

為了提高院內急救資源使用效率,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提出了院內急救能力建設要求。(第三十條)

二是完善了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銜接機制。(第三十三條)

三是強調了首診負責制。(第三十四條)

四是規定了轉診分流的要求和引導措施。(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社會急救的有關要求

社會急救是急救醫療服務的補充,條例草案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是鼓勵緊急現場救護。(第三十九條)

二是明確了應當配備急救器械和相應人員的場所和單位。(第四十條)

三是明確了特定人員的培訓要求。(第四十一條)

四是提出了普及性急救培訓的要求。(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急救醫療服務的保障措施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明確了救護車通行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二是明確了資訊共享與資訊化保障的要求。(第五十一條)

三是明確了突發事件的急救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條)

(六)關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急救醫療秩序,條例草案明確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監管措施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如何配備和使用?

2、院前急救是否應當遵循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送院原則?

3、無故滯留院內急救機構、佔用急救資源的患者資訊是否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4、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是否應當不承擔法律責任?

5、對條例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急救醫療服務,維護急救醫療秩序,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實現救死扶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統稱院前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排程,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定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院內急救機構)為院前急救機構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在突發急症或者意外受傷現場,社會組織和個人採用心肺復甦、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活動或者行為。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執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部門主管本市範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資訊化、交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市民義務)

市民應當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

第八條(社會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捐贈,支援急救事業發展。

鼓勵志願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九條(分類救護)

院前急救服務和非急救轉運服務實行分類管理。

院前急救服務由院前急救機構通過專門的救護車提供。

非急救轉運服務可以由社會力量通過專門的轉運車輛提供,具體管理規範由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交通部門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條(院前急救機構建設)

市衛生計生部門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院前急救機構的相關設施。

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院前急救設施建設預留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院前急救機構的設立登記)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和區、縣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工作規範)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向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有關統計資訊。

第十三條(院前急救機構崗位配置)

院前急救機構從業人員包括急救醫師、醫療急救指揮排程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急救輔助人員和醫療急救裝備專業維修維護人員。院前急救機構的崗位設定和人員配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救護車配置與使用)

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以下簡稱救護車)配備數量。救護車的具體配備數量由市衛生計生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誌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裝置和視訊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裝置,並噴塗“120”等標誌圖案。

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

任何社會車輛不得使用“120”等標誌圖案。

第十五條(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

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2名。

急救醫師應當由醫學專業畢業、經過院前急救醫療專業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急救輔助人員應當由經過急救員技能培訓合格、熟練掌握基本急救醫療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院前急救人員待遇保障)

院前急救人員的薪酬待遇,根據其崗位職責、工作負荷、服務質量、服務效果等因素合理確定。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未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通訊指揮平臺)

本市設定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排程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九條(專用號碼及聯動機制)

急救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排程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定相應數量的“120”專線電話線路,配備排程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急救呼叫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有在出現緊急情況且需要急救醫療服務時,才可以撥打“120”專線電話;不得有虛假的急救呼叫行為,不得對“120”專線電話進行騷擾。

“120”呼叫受理和指揮排程中心與“110”指揮中心應當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第二十條(受理排程)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排程中心接到急救呼叫資訊後,應當立刻對急救呼叫資訊進行分類、登記,併發出救護車排程指令,必要時,可以對急救呼叫人員進行現場應急救護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現場搶救)

院前急救人員在執行急救任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院前急救醫療標識,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和裝置設施。

院前急救人員根據排程指令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患者家屬、現場其他人員有義務協助院前急救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公安、消防部門的協助義務)

院前急救人員因未能與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聯絡且無法進入其住宅等現場開展急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並請求協助進入現場。

第二十三條(送院原則)

除通過院前急救機構為急診患者提供轉院服務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原則,決定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送院過程)

院前急救人員在將患者送往院內急救機構的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患者病情,進行生命體徵監測,及時救治,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詢問病史,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特殊保護)

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護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在提供急救醫療服務時,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資料記錄儲存)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資訊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儲存。院前急救機構的急救呼叫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儲存2年。

第二十七條(立體急救)

本市探索建立陸上、水面、空中等門類齊全的立體化院前急救網路,實現陸上與水面、空中急救一體化。

第二十八條(突發事件的院前急救)

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必要時,由應急醫療專家對現場患者情況進行專業判斷後,由院前急救機構送往相關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二十九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院前急救準備)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為大型群眾性活動做好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 院內急救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