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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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城市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協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局是我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局應按照省、市政府批覆精神,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相關職能部門是指住建、園林、規劃、環保、公安、工商等被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

第二章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縣政府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研究解決下列問題:

(一)通報近期全縣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二)解決近期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與管理工作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三)安排近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區域和問題;

(四)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行政執法局、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臨時需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具體由主管行政執法局的縣領導負責組織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後可隨時組織召開。

第三章審批、處罰抄告制度

第七條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應設立專門聯絡員,負責處理協調部門之間有關具體事宜。

第八條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網路資訊平臺,通過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相互檢索各自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的資訊資料。

第九條相關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核發許可證件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局也應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兩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專案應當隨時相互通報。

第十條行政執法局、相關職能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或者在受理的舉報投訴中發現違法案件屬於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局管轄範圍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相互進行告知或移送。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相關職能部門(發證機關)處理:

(一)應對當事人的違反行為記錄備案,作為進入相關市場領域和資質年審的重要依據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內容有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的;

(三)當事人損壞設施需要賠償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協作配合制度

第十二條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隊應按下列規定配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工作:

(一)參與行政執法局組織的重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維持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的治安秩序;

(二)及時制止和處理妨礙行政執法工作的.行為;

(三)每月定期向行政執法局通報工作情況,溝通解決行政執法協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局因工作需要了解有關事項、查詢相關資料的,相關職能部門應予支援和配合,並無償提供。

行政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需對相關證據進行技術鑑定、檢測的,應送有關法定鑑定機構或檢測機構鑑定、檢測,相關部門和法定鑑定、檢測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四條相關職能部門對本系統上級機關下發或召開的有關行政執法的檔案內容、會議精神,應在收到檔案或者參會人員返回單位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行政執法局進行傳達。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局應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行業整頓,及時查處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履行職責,並配合做好迎接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裁量標準等問題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對相關問題分歧較大的,報縣政府法制辦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國土、水利、國稅、地稅、電業等部門應安排專(兼)職人員保持與行政執法局聯絡,負責協助開展日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