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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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通用7篇)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1

第一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都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公正合理,使人信服又得到學生群體的支援。

第二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為學校、社會、國家做好事或有一定貢獻的學生,學校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突出者可報上一級有關部門進行表彰獎勵。獎勵可分為口頭表揚,發獎狀或獎品等。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各種學生獎勵,以激勵學生進步。學校鼓勵學生自擬獎勵名稱,自主申報獎勵。

第三條:凡學生受到校級(包括校級)以上部門獎勵,記入學生學籍表。並將有關事蹟及獎勵材料存入檔案。

第四條:對違反紀律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疏導,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一般不輕易處分,對極少確實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反“學生守則”、違法亂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五條:對學生給予處分前,要召開由校長,教導主行,班主任,大隊輔導員,家長,學生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通過處分等級及家校配合的教育方法。

第六條:對學生給予處分或撤銷處分需經以上聯席會討論通過,校長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了錯誤,進步顯著,可撤銷處分。

第八條:凡給予學生記大過以上,其處分決定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並在學校公佈。撤銷處分應註明何時撤消處分,並記入檔案。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2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小生守則》、《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國小生德育大綱》,堅持德育為首,建設優良校風,培養“合格+特長”的學生,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一、獎勵

對學生的獎勵實行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獎學金等。

1、三好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素質評價居班級前列者,可推選為校級“三好生”,學校發給獎狀和獎品;區、市、省、國家級“三好學生”,在校級“三好學生”中推薦產生。

2、優秀學生幹部:擔任學生幹部,工作積極主動,熱心服務同學,以身作則,嚴以律己,成績名列班級前茅者,可推選為校級“優幹生”,學校發給獎狀和獎品,並在其中產生區、市、省、國家級“優秀學生幹部”。

3、學習標兵:學習態度好、方法好、習慣好且期末考試成績名列班級前列者,可推選為“學習標兵”,學校發給獎狀及獎品。

4、進步生:凡思想品質、學習成績進步顯著的學生,可推選為“進步生”,期末由學校發給獎狀及獎品。

5、儒雅之星:行為習慣良好,禮儀規範,舉止文明,可推選為“儒雅之星”,期末由學校發給獎狀及獎品。

6、特長生:在音樂、美術、體育、寫作、科技發明等方面有一技之長,品行較好、學業成績合格的學生,可推選為“特長生”,期末由學校發給獎狀及獎品。

7、軍訓優秀學員:軍訓期間,按照部隊和學校的統一要求,出色地完成了各項訓練任務,吃苦精神、團隊意識、內務整理三項指標均達到優秀等級的學生可評選為“軍訓優秀學員”,學校發給獎狀及獎品。

8、優秀共青團員和團幹部:團委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團員及優秀團幹部,具體條件參照團委有關評優要求,由團委授予榮譽證書及獎品。

9、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各級運動競技、書法、美術、聲樂等藝術比賽,獲獎者學校授予相應榮譽稱號,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10、凡為學校贏得其他榮譽的學生個人或團體,學校視情況予以特殊表彰。

二、處罰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

凡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將在全校通報,處分材料裝入個人檔案,學生個人綜合素質評價等級不得評為A等。受處分三個月後,確已悔改的,被處分人可以提出撤銷處分的申請,政教處經考核確認該生確已悔改後,可在全校宣佈撤銷處分,畢業綜合素質評價不受影響。

三、學生違紀處理細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

(1)多次亂扔紙屑、果皮及雜物,影響校容和環境衛生者;

(2)亂寫亂畫亂刻,損壞公物者;

(3)傳(抄)閱淫穢書畫者;

(4)經常違反課堂紀律者;

(5)考試作弊者;

(6)辱罵同學、老師,不尊敬長輩者;

(7)曠課累計達三節以上,10節以下者;

(8)為他人從事嚴重違紀事件提供場所、工具或知情不報者;

(9)在樓道打跳、喧譁造成不良後果或消極影響者;

(10)其他適合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行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l)曠課10節以上者;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者;

(3)毆打他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錢物者;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音像製品者;

(5)多次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能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網咖等場所者;

(6)偷竊、故意毀壞財物者;

(7)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社會治安和校園秩序者;

(8)參與賭博,屢教不改者;

(9)談情說愛、影響極壞者;

(10)其它嚴重危害師生安全或校園秩序的行為者。

3、凡觸犯刑法的學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條例從20xx年3月起執行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3

一、學生獎勵條例

凡符合下列條例之一者,給予獎勵:

1、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模範遵守校規校紀,敢於向不良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者。

3、尊老愛幼,樂於助人,拾金不昧,在師生中或社會上產生良好影響者。

4、積極參加各項有益活動者。

5、積極參加各種競賽,成績優良者。

6、有其他先進事蹟者。

二、獎勵方法

1、口頭表揚。

2、通報表彰。

3、頒發獎品、獎金。

4、授予各種榮譽稱號,並報上級機關審批。

6、學生受獎勵情況一律填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通知學生家長。

三、學生處罰條例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違反校規、校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批評教育:

(1)發現學生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校規校紀都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2)對因有較明顯的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班主任應逐一記錄在班級日誌上,並記錄學生的改正情況。

2、警告:

(1)批評教育一學期累計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2)嚴重違紀,打架鬥毆,小偷小摸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仍毫無悔改者。

(3)嚴重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4)一學期曠課累計6節以上15節以下者。

(5)觀看不健康的書報和錄影經多次幫教不改者。

(6)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確認,報教導處備案,並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學籍表。

3、記過:

(1)經警告後仍無效果者。

(2)不遵守社會公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傳播不健康書刊、錄影者以及談情說愛者。

(4)學期內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5)記過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簽署意見,教導主任批准,全校大會宣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4、記大過:

(1)經記過教育後仍無效果者。

(2)發生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者。

(3)曠課一學期累計30節以上者。

(4)記大過由教導處上報材料,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張榜公佈,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處分一經確認以後,一學期內有悔改表現或有明顯進步,可酌情降低一級處分或撤消處分。

5、開除學籍:

(1)經記大過後仍無效果者。

(2)打架毆鬥致他人傷殘者。

(3)嚴重破壞國家財產,攪亂社會秩序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門拘留者。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4

一、獎勵制度:

(一)口頭表揚:

凡未能達到通報表揚的先進表現或模範行為,班級或學校在知曉後,都應該進行口頭表揚。

(二)通報表揚

凡符合下列條件,學校應給予通報表揚獎勵:

1、模範遵守校紀校規,維護學校利益者。

2、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者。

3、積極組織或參加讀書會、學科興趣小組等有益的社團活動(要有明確的活動安排,有活動效果)。

4、積極參加學校或社會公益活動者。

5、有其它先進行為者。

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1-3分,其中,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表現比較突出的,最多可獲得10分個人操行積分。

(三)頒發獎狀、獎品

凡積極參加校級各次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學校應給予頒發獎狀、獎品獎勵。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2-4分.

(四)凡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少先隊員”各項積極分子等光榮稱號或報請上級機關給予嘉獎。獲此項獎勵者,可視情況獲得個人操行積分4-6分。

(五)、對於學校渠道取得的.競賽榮譽,林州市級(含林州市級)以上的,學校要在第(三)項規定基礎上獎勵個人操行積分2、4、8、12分;對於非學校渠道取得的榮譽,將視具體情況獎勵個人操行積分1、2、4、8、16分;對於在各級媒體發表作品者,將視具體情況獎勵個人操行積分1、2、4、8、12分。

對於難以界定的應獲獎行為,可以通過摸彩券(包括1-10分十張彩券)的形式獎勵積分。凡受獎勵的一律填入學生個人檔案。

二、懲處制度:

凡違反《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違反校紀、校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一)批評教育

1、凡發現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本校制訂的在校行為規範和其它校紀校規的都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2、學生每次犯有較明顯的不良行為所進行的批評教育,由班主任同意記錄在班級日誌和學生檔案“批評懲罰”一欄上。並由學生寫出檢討,影響較大者要在全班或年級會上作檢查。

受批評教育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2分。

(二)警告

1、批評教育本學期累積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2、發現惡語傷人、恐嚇他人、打架鬥毆、小偷小摸、出入網咖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仍不願意改正者;

3、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4、觀看不健康的書報和影視錄影者;

5、本學期曠課累計三節以上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報德育處備案,並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檔案。受警告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3-5分。

(三)記過

1、經警告後仍無效果者。

2、打架鬥毆致他人傷殘者或者發生較嚴重的偷竊行為被治安部門傳訊者;訛詐別人錢財者。

3、不遵守社會公德,惡意損壞百姓財務或公共設施,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者。

4、傳播不健康書刊,影視錄影者。

5、學期內曠課累計六節以上者。

記過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德育處備案,年級公示,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記過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6-9分。

(四)、記大過

1、經記過後仍無效者。

2、糾合校外人員打架鬥毆者。

3、發生其他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造成很壞影響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門拘留者。

5、學期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記大過由年級組長上報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記大過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0-15分。

(五)、開除留校察看

連續兩次被記大過者,學校要給予開除留校察看處分,德育處上報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受開除留校察看處分者,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16-20分。

(六)、其他

學生在開除留校察看期間,依然有警告規格以上(包括警告)處違紀行為的,或在開除留校察看處分解除之後,又受到記大過(含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學校要通知家長,由家長指導學生從以下處分中作出選擇:

1、開除學籍(學校不負責辦轉學手續,不辦理畢業證);

2、勸退(學校負責辦轉學手續和畢業證);

3、繳納守紀信用押金500元(畢業之前再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押金歸學校,如無,畢業後全額退還家長),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20分;

4、暫扣畢業證一個月,家長在教室陪讀一週,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25分;

5、暫扣畢業證一個月,停學一週(要求家長簽字確認),一次扣除個人操行積分30分。

上述處分一經確定,由德育處上報材料,校長批准,德育處備案,張榜公佈,記入本人檔案,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三、其他規定:

1、處分一經確認以後,即進入考察期。各相應處分的考察期依次為:批評教育——三天;警告——五天;記過——十天;記大過——半個月;開除留校察看——一個月;其他——至少兩個月。如受處分者在考察期內有悔改的表現或有明顯的進步,經自己向德育處提交申請,可視情況降低一級處分或撤消處分。

2、到個人操行積分結算時止,積分依然為負值的,扣發畢業證;積分低於-10分的(不含-10分),扣發畢業證和新生檢測准考證。

注:根據市教體局規定,兩證為升國中必備條件。

3、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含記過)者,學校要適當安排一點勞動任務或分配一點責任,以起到一定警醒作用。

4、允許學生之間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積分交易,交易標準為每1分操行積分價值10元人民幣,但這項交易要由家長在學校監督下按既定程式完成,然後由家長提交申請由學校更改或登出處分。

5、每一階段,各班積分最高的前二十名同學具有轉讓積分資格,有購買積分意願者,需要從上述同學中抽籤選擇。

6、學生操行積分從XX年元旦開始,大體按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第一次為3月31日,第二次為新生檢測前兩天,第三次為發放畢業證時)。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5

一、會議遲到、早退方面

1.學生會成員收到通知後,準時到達開會地點,遲到者罰款5元,無故直接不到罰款10元,遲到或未參加會議者在下次會議上向老師和其他學生會幹部作出解釋並檢討

2.遲到3次或無故不參加會議2次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3.每次會議實行簽到考勤制度

4.會議通過提議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制

(備註:不參加會議者須向馬老師請假,由馬老師通知主席團成員;會場由主席團及各部輪流打掃)

二、工作方面

1.開展活動期間,各部必須服從工作安排,部內成員、各部間要相互配合,協同完成,各部在接到通知後要立即投入工作

2.每次活動實行見到考勤制度,由分團委或主席團成員負責監督考勤

3.工作期間,全體學生會幹部都要積極行動起來,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4.不得在班級、宿舍內算分,違者取消其部評優資格並對當事人罰款10元

5.每週例會對各部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對優秀部門表揚並給與獎勵,對工作不到位或未完成工作的部門批評並懲罰

(備註:各部例會中所彙報的工作內容與主席團所瞭解到的內容

進行比較,確定真實性)

三、個人考核方面

1.見到領導、老師必須問好

2.著裝要統一,必須穿校服,佩戴胸牌,違者發現一次罰款5元,二次罰款10元,三次直接免去其學生會幹部職務(特殊情況須經學生科批准)

3.不得染髮、燙髮,不得打架、抽菸、喝酒,違者交由學生科處理

4.必須配合主席團工作安排,不得洩露學生會保密工作內容,違者交由學生科處理

5當值檢查人員須提前到位(宿舍檢查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 遲到一次罰款5元,二次10元,三次直接免去其學生會幹部職務

6.考勤不合格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此制度即日起執行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6

為加強學生會自身建設,調動廣大成員的工作熱情,同時使各成員嚴格要求自己,本著“獎勵先進、激勵後進、懲前毖後”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1、獎勵分為學生會通知嘉獎,評選優秀學生會幹部。懲處分為全院學生通報批評,嚴重警告,記過。

2、辦公室負責學生會成員考核監督,考核內容為平時例會出席情況和各項活動的參加情況。

3、各成員應準時出席學生會會議,無故遲到2次或缺席1次者,予以警告處分,無故遲到3次或缺席2次者,給予記過處分,嚴重者將開除出學生會。

4、值班值日不認真,日常行為有嚴重損害學生會形象者,由辦公室酌情處理。

5、對於在活動中作風散漫、不負責任者予以警告處分。經主席團評定,工作有重大失誤者,記過一次。

6、受兩次警告處分者,記過一次。記過一次者,若再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開除出學生會。

7、年終,將對整個學期中工作表現突出、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授予XXX的榮譽稱號。

8、年終,對於工作突出的部門,將評出1個優秀部門,兩個良好部門。評估依據《xx學院優秀部門考核辦法》。

管理學生的獎懲制度7

為了嚴明紀律,規範學生的言行舉止,形成音樂系班級之間、學生之間遵紀愛學、相互競賽的良好風氣,根據我係的實際情況,決定實行學生操行分獎懲制度,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每學期每人操行分基數100分,考核分三個等級,全期操行分95分以上為優秀,85分以上為良好,75分為及格,個人操行分不及格者取消所有評優資格。操行分一週一彙總,個人操行分是每學期評優、評獎學金、助學金、尖子生選拔的重要量化指標。

操行考核加分標準:

參加系部各類評比競賽獲一等獎加3分,獲二等獎加2分,獲三等獎加1分;參加院級各類評比競賽競賽獲一等獎加4分,獲二等獎加3分,獲三等獎加2分;參加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競賽獲獎酌情加5—10分。

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好人好事酌情加1分—5分。

寢室、教室衛生檢查評優每次加1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週內全優的寢室,每人加2分。

凡積極參加系部、學院組織的義務勞動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每次酌情加1—3分。

積極舉報不良行為,見義勇為,從而預防、制止不良事件發生者,每次酌情加2—6分。

擔任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幹部,工作表現出色每週酌情加1—2分;擔任班級幹部,工作表現,每週酌情加0.5—1分。

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加分。

操行考核扣分標準:

遲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曠課1節扣2分。

不按照規定和手續擅自離校者,每人扣3分。翻牆或鐵門出入校門,每人次扣2分。

不按時出寢每人次扣1分;無故晚歸者一次扣2分;無故未歸者一次扣5分;熄燈後仍高聲喧譁、放錄音等影響他人休息者,每次酌情扣1—5分;翻牆或窗戶出入寢室者,每人次扣3—5分。

凡有違反規定抽菸、酗酒、賭博、小偷小摸行為者,每次酌情扣5—10分。

不疊被子、不鎖門等不注意個人衛生和安全要求者,每次扣1分;寢室、教室衛生檢查為差者,每次扣2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週內全差的寢室,每人扣3分。

打架鬥毆、製造惡作劇事件、影響很壞,每次酌情扣5—10分。

上課、自習擅自回寢者每次扣2分,中職學生上課期間帶手機進教室者每次扣5分並沒收手機。(沒收時間根據次數而定)

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班級的幹部如有違紀加倍扣分並加重處

(10)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扣分。

備註:所有違紀行為除扣操行分外,一律遵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相應處分。

音樂系學生操行分獎懲制度(增補稿)

20xx年x月

根據音樂系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原有的操行分獎懲制度的基礎上,特增補如下條例。

寢室管理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出寢給予口頭警告,2次再次警告並通報家長,3次通知家長並勒令其回家反省。

2、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歸或未歸給予口頭警告,2次予以紀律處分並通報家長,3次加重處分通知家長並勒令其回家反省。

3、學生一個月內寢室衛生出現3次差,口頭警告,5次差,全寢學生停專業課一星期,如再達不到寢室衛生要求勒令其停課回家反省。

4、學生在寢室違紀(如賭博、重大違紀)只要發現,回家停課反省,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5、學生在一個月內均無以上違紀,獎勵操行分5分。

學習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遲到3次,給予口頭警告,5次再次口頭警告並通知家長,6次通知家長並回家停課反省。

2、學生一個月內曠課4節,給予口頭警告,6節再次警告,8節通知家長,10節給予紀律處分並回家停課反省。

3、學生一個月內均無以上違紀,獎勵操行分5分。(注:觀摩和週日全系大會包括在內)

以上所有增補條例均遵照學生操行分獎懲制度實行獎、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