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法》十大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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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出臺是我國特種裝置安全工作走向科學化、法制化的生動體現。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三審時的101條,與之前的安全監察條例相比,此法在稽核過程當中細化了很多條款,對於現實情況的處理也更具有針對性,亮點頻出。以下是本站小編蒐羅的《特種裝置安全法》十大亮點解讀,供參考。

《特種裝置安全法》十大亮點解讀

 一、確立了新的特種裝置管理體制

《特種裝置安全法》裡所確立的特種裝置管理體制,可以叫做“三位一體”,即:企業是主體,政府是監管,社會是監督。原有的監察條例側重於行政監管、政府管理,而《特種裝置安全法》已經不是單純的強調政府的監察,而是讓它成為一個社會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是全社會的事。這部法律確立了一個好的體制,“三位一體”比安全監察條例上升了一個層次,使它成為全社會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一個大法。

二、《特種裝置安全法》突出了兩個原則

該法規定對特種裝置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標對特種裝置不同的效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模式、手段和方法進行監管。特種裝置根據效能和特點可以分成兩大類:承壓類,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這些裝置工作壓力大,易燃易爆;機械類,包括客運索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這些裝置主要靠電機、纜繩機械運轉。根據執行特點,特種裝置有四高:高壓、高溫、高速、高空,所以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衝撞墜落的危險,必須針對不同的特點,進行分類監控,在生產、經營、使用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設定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以及設立相應的安全機構、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分類監管體現了科學監管的原則,也是針對特種裝置數量激增、監管力量有限設定的。

《特種裝置安全法》確立了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裝置,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三、堅持全過程的安全監察制度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側重於生產、製造、使用環節,對銷售沒有特殊的規定。特種裝置安全法把特種裝置銷售包括出租都加以規範,增加了經營、銷售、出租環節的監管,體現了閉環管理。法律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沒有經過許可檢驗的特種裝置,否則就是違法;同時規定銷售者經營特種裝置,必須對所賣的裝置進行進貨查驗,並做銷售記錄,從銷售環節加強了監管。出租裝置,出租人應當對裝置的安全效能甚至維修保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在合同裡明確責任主體的除外。

四、明確各方的主體責任

該法明確了各方的責任,一是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在特種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每一個涉及到特種裝置的責任,法律裡都做了明確規定,包括製造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都非常明確。二是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責任。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管部門是以國家質檢總局為主,其他部門有相應職責。三是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特種裝置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管理。作為地方政府,保一方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其天職,法律裡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四是對各個環節包括檢驗、人員培訓、制定安全制度等責任都做了很詳細的規定。

五、安全工作和節能工作相結合

在我國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種裝置消耗了我們國家大量的能源。不能為了安全犧牲節能,也不能為了節能犧牲安全。所以,該法確立了安全監管和節能工作相結合的一個原則,這是安全監管工作當中的一個特點,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態和環保,是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

六、確立了特種裝置的可追溯制度

可追溯制度是指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一直到報廢,每個環節都要做記錄、裝置上要有標牌、要隨著出廠的裝置有各類的引數資料、有檔案,同時要進行保管,也可以稱為裝置的身份制度。一旦出現故障或發生事故,可以追溯到源頭。

七、確立了特種裝置的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在我國最早在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共同釋出的中國第一部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規定。特種裝置的召回制度應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後市場管理的一個方法。明確責任主體,適時召回。符合特種裝置召回條件的,由企業主動召回;如果企業沒有做到主動召回,政府部門有權力強制召回。我國在這方面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目前已有10部左右的法律法規都引入了召回制度,《特種裝置安全法》對於特種裝置的召回也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八、確立了特種裝置的報廢制度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裝置報廢沒做清晰的規定,這次立法強調了達到報廢條件的'要立刻報廢,報廢后還應由有關單位進行效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場被人使用,還規定不能銷售國家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

九、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民事優先的原則

民事優先原則是指在發生事故後,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這一原則體現以人為本,對建設平安中國,保護老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是一個重大的發展政策。

十、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安全質量問題屢屢發生,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這部法律中加大了處罰力度。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

該法的十大亮點,從企業、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角度,都對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和運轉做了詳細的規定和描述,深刻地體現了我國法律以人為本,利國利民的本質。(作者系山西省質監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