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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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第一條 為鼓勵技術創新,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調動和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的政府設立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分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傑出科技人員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三個類別。

第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的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福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的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民的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及專家、學者組成,每年一屆,人員由市人民的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的政府審定。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可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進、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為本市經濟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一)在開發、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首席實施者;

(二)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裝置進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國產化過程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案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條 科技成果自評審(鑑定)或投產之日起,至申報本獎之日止三年內,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案,可申報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一)在科研開發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創新,專案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專案;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共性、關鍵技術推廣應用,引進消化國外先進技術中,具有較大的突破或創新,專案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並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新增上繳稅金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專案;

(三)在發展農業產業化開發新產品中,創省級以上名牌,年產值達5000萬元,並帶動與該產品有關聯的農戶增加收入10%以上。

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五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每人獎金額為30萬元。

第十條 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動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

(一)為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顯著貢獻,其主要科技成就對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

(二)長期在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線從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對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推薦申報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

(一)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省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專案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章獲得者;

(三)獲得福州市科技進步一等獎專案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者。

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不分等級,每五年評審一次,人數不限,對符合條件者由市政府參照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物資獎勵。

第十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我市實施科技開發研究、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專案中,完成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研究開發、應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轉化、應用推廣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或有較大範圍、較大數量的推廣應用,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標準、計量、科技資訊、科技檔案的科技基礎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預防等)專案中,取得重大成果並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設專案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五項的獎勵僅授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