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外出的規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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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縣為了加強對縣管副局(鎮)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外出的管理,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對領導幹部外出開會、學習、考察、探親、旅遊、休假、洽談專案以及其他原因離開南京(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除外);因公因私出國(境);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等情況作出了新規定。

領導幹部外出的規定製度

一是鎮黨委書記、縣直機關部門正職以上領導外出或因病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分別向聯絡點的縣領導、縣分管領導和班子負責人口頭請示;3天以上報縣委主要領導審批,並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二是鎮長和政府部門縣管副職外出或因病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向單位主要領導口頭請示;3天以上,經縣分管領導同意後由政府主要領導審批,並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三是其他縣管副職(含鎮副職)外出或因病因事請假3天以內的,向單位主要領導口頭請示;3天以上,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鎮副職由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並送縣委組織部備案。四是組團(含縣內組團和參加縣外組團)外出的',由帶隊領導事先報告外出地點、任務、參團人員、出國批件等事項,並按審批程式報批。同時規定鎮黨委書記和鎮長一般不得同時離開鄉鎮3天以上(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除外)。

上級部門安排的一般性外出考察,原則上可按工作需要輪流安排。縣管領導幹部外出應有明確的任務或專案,並要嚴格填寫審批表。外出結束後,應向審批的縣領導和縣委組織部及時銷假並彙報外出情況,因公出國(境)和組團外出的要有彙報材料。外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