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學生紀檢工作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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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院風、班風建設,創造良好的學風,保證同學圓滿完成學習任務,促進我院教學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和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教育學院學生紀檢工作管理條例

一、組織領導

1、由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團學辦主任、輔導員、學生會主席、紀檢保衛部長組成領導小組。

2、由院學生會紀檢保衛部部長、副部長、幹事組成紀律檢查小組,負責全院紀檢檢查工作。

3、各班班委會設紀檢委員1人,具體負責各班的紀檢工作,並在紀檢部的領導下,參與全院的紀檢工作。

二、紀檢工作要求

1、檢查人員要根據校、院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2、檢查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要顧全大局,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注意工作方法。

3、檢查採取統一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形式。紀檢部對學生上課紀律等情況每週至少統一檢查一次、抽查一次。

4、各班學生幹部及全體同學必須積極配合紀檢部工作,不得妨礙紀檢人員的工作。

三、檢查內容

學生會紀檢部對全院同學在學習、思想表現、會議、圖書、閱覽室餐廳、請銷假、文明禮貌、學生幹部工作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督促和檢查。

1、上課

各班紀檢委員在每次上課前5分鐘嚴格清查人數,自習課按校、院規定進行檢查,並將出勤情況及時、如實上報紀檢部,對於遲到、早退及曠課者按《學生獎條例》和《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學生品行評價細則》等規定扣其個人紀檢分,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2、對於校、院、班級的各種會議考勤,參照上課執行。

3、全院同學嚴格遵守圖書、閱覽室、餐廳和校園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違犯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4、嚴格請銷假制度

(1)學生上課、早操、實習、教學參觀、集體活動等都必須參加。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者,均按曠課處理。

(2)放假時,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離返校。因故需早離校或晚返校者,要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必須認真填寫請假單,請假一天由輔導員批准,請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院長批准,院長不在時由書記批准。一週以上經本院審批後交教務處備案。

(4) 因病請假須有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事假從嚴掌握。

(5) 請假期滿,須及時向准假人銷假,並將請假單交回輔導員,逾期未銷假者逾期部分按曠課處理。

(6) 假期滿一般不允許續假,因特殊情況確須續假者,必須講明原因,經有關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續假。超過假期未續假者按曠課處理。

四、總結匯報

1、紀檢委員要認真記錄每天的考勤情況,並詳細填寫考勤週報表,每週五下午交紀檢部彙總,並由各班紀檢委員向全班公佈。

2、紀檢部要及時將考勤情況進行彙總統計,每週一上午課間操時間將總結報告交院學生辦公室,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檢查結果計入學生品行量化考核和班組量化考核中,並作為評先樹優的依據之一。

4、負責考勤工作的人員,要如實、及時填寫考勤上下班報表,對有弄虛作假、行為者,經發現將給予嚴肅處理。

五、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團學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