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程師執業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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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諮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裝置招標、採購諮詢;
(四)化工工程的專案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專案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註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註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檔案,應當由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檔案,須徵得該註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檔案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祕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註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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