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一
某綜合樓工程專案合同價為1750萬元,該工程簽訂的合同為可調值合同。合同報價日期為1999年3月,合同工期為12個月,每季度結算一次。工程開工日期為1999年4月1日。施工單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產值是710萬元。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成比例以及相關季度造價指數如表5-22所示。
表5-22 直接工程費及造價指數表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幾項事件。
1.1999年4月,在基礎開挖過程中,個別部位實際土質與給定地質資料不符造成施工費用增加2.5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質量,擴大基礎底面,開挖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0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體砌築工程中,因施工圖設計有誤,實際工程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8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進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損失2.5萬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項外,其餘工序均未發生在關鍵線路上,並對總工期無影響。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費用11.8萬元。
問題
1.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賠?為什麼?
2.計算1999年第4季度應確定的工程結算款額。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間發生了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屋頂漏水,牆面剝落等問題,業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單位修理而施工單位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另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事件1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
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於承包商採取的'質量保證措施。
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設計方案有誤
事件4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
2.1999年4季度工程師應批准的結算款額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93.4)=710×1.058≈751.75(萬元)
3.所發生的維修費應從施工單位保脩金(或質量保證金、保留金)中扣除。
案例分析題二
某企業擬投資興建一生產專案。預計該生產專案的生命週期為12年,其中:建設期為2年,生產期為10年。專案投資的現金流量部分資料如表2.1所示。專案的折現率按照銀行貸款年利率6.72%計算(按季計息)。
表2.1 某專案投資現金流量表 單位:萬元
序號 | 年份 | 建設期 | 生產期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現金流入 | ||||||||||||
1.1 | 營業收入 | 26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2600 | ||
1.2 | 補貼收入 | ||||||||||||
1.3 | 回收固定資產餘值 | 500 | |||||||||||
1.4 | 回收流動資金 | 900 | |||||||||||
2 | 現金流出 | ||||||||||||
2.1 | 建設投資 | 1800 | 1800 | ||||||||||
2.2 | 流動資金 | 500 | 400 | ||||||||||
2.3 | 經營成本 | 1560 | 2400 | 2400 | 2400 | 2400 | 2400 | 2400 | 2400 | 2400 | 1560 | ||
2.4. | 營業稅金及附加 | ||||||||||||
2.5 | 維持運營投資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
3 | 所得稅前淨現金 | ||||||||||||
4 | 累計所得稅前 | ||||||||||||
5 | 調整所得稅 | ||||||||||||
6 | 所得稅後淨現金 | ||||||||||||
7 | 累計所得稅後 | ||||||||||||
8 | 折現係數 | ||||||||||||
9 | 所得稅後折現淨現金流量(6×8) | ||||||||||||
10 | 累計所得稅後折現淨現金流量 |
問題:
1.分別按6%、33%的稅率列式計算第3、4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調整所得稅(第3、12年息稅前總成本為2400萬元,其餘各年息稅前總成本均為3600萬元)。
2.將銀行貸款利率換算成年實際利率。
3.編制表2.1 所示的專案投資現金流量表。
4.計算該專案的投資回收期。
5.根據計算結果,評價該專案的可行性。
【參考答案】
問題1:
解:(1)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稅率
第3年營業稅金及附加=2600×6%=156萬元
第4年營業稅金及附加=4000×6%=240萬元
(2)調整所得稅=(營業收入+補貼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息稅前總成本)×所得稅率
第3年調整所得稅=(2600-156-2400)×33%=14.52萬元
第4年調整所得稅=(4000-240-3600)×33%=52.80萬元
問題2:
解:年實際利率=(1+6.72%/4)4-1=6.89%
問題3:
解:該專案投資現金流量表,如下表:
問題4:
解:該專案投資回收期=(6-1)+|-1026.12| ÷ 1302.2=5.79(年)
問題5:
答: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所得稅後NPV=4149.23萬元〉0;投資回收期=5.79年小於該專案計算期12年(如果給定基準投資回收期,應將投資回收期與基準投資回收期比較),所以該專案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