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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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於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後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時間不變),業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資料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閒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於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閒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後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麼?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應批准補償多少元?

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後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閒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後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見下圖: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後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閒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閒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閒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閒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閒置10天,塔吊閒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准補償:6000+45000=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