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聯絡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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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聯絡和區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聯絡和區別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聯絡和區別

1、增值稅是對增值部分徵稅,最終承擔者是消費者,他屬於流轉稅,稅基是營業收入,是價外稅,也就是說收入不含稅。

2、一般納稅人按不含稅收入的17%徵稅,也就是說你有樣東西賣100元,那麼你就要收到117元,其中17元是你應繳納的增值稅,是向購買者收取的,同樣你購買的商品也含稅金,是可以抵扣的。

3、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簡單的講,就是對發生業務的毛利部分按一定比例進行徵稅。通常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

4、所得稅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是對企業盈利部分或個人獲利部分按一定比例徵稅。簡單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或個人獲得的純利進行徵稅。對於經濟特區和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就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體現的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增值稅=不含稅銷售收入*稅率。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稅率

一、增值稅

增值稅(value—added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拓展:

一、目前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問題

通過查閱文獻和對比了各國對增值稅處理的方法,發現實施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是以稅法為導向的.“財稅合一”的模式。增值稅的會計的核算遵從稅法的安排。這樣對於增值稅的日常核算缺乏相關的會計規範,相對來說更加隨意。從增值稅的現狀來看,可以發現一些問題:

(一)不符合會計資訊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業內的存貨成本缺乏可比性當前我國的購進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控制核心的,由於進貨渠道不同,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購入同樣的存貨,分別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導致了企業對於存貨的入賬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業內的銷售成本缺乏可比性當前我國對於出口貨物實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實際出口時抵扣或退稅的稅率要比之前徵稅的稅率抵,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還的稅額計入到銷售成本。而我國對於內銷貨物的銷售成本不含稅。這個差異導致了出口和內銷的銷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貨物對不同型別的企業缺乏可比性對於同樣的貨物,由於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一樣,使得小規模納稅人將價與稅共同計入成本進行核算,而對於一般納稅人將價格(含價外費用)計入存貨成本、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價稅分離模式。這就導致不同型別的企業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則

實行“購進扣稅法”對於進項稅和銷項稅的確認原則不同,而且當期購進的貨物在當期不一定全部銷售,這就導致了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配比。

(三)壞賬損失中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不恰當

企業購進的貨物如果發生非正常損失等,購進貨物時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但是企業由於銷售貨物而發生壞賬損失,這部分壞賬損失中所包含的銷項稅額卻不予退還。這樣會造成企業的壞賬和增值稅的雙重損失。

二、改進方法

社會上大都比較贊同的觀點是:在增值稅“費用論”的基礎上,建立“財稅適度分離”的會計模式。也就是說企業在計量、確認應交增值稅(包含各個明細科目)以及申報納稅的各個環節上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而在會計上對於收入、成本、資產、報告等方面的確認與計量不受稅法的約束,只遵照會計準則來執行。前者屬於稅務會計的範疇,而後者屬於財務會計的範圍,二者相對獨立。具體來說,在“財稅分離”的模式下,借鑑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除了設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同時設定“增值稅費用”和“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將進項稅納入存貨成本,將銷項稅納入產品銷售收入,從而使增值稅得以進入利潤表。使本期增值稅費用與本期銷售收入實現配比;期末對增值稅的披露內容重新進行規定。對增值稅費用化處理增強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不僅使一般報表使用者得以全面瞭解企業的營利過程,而且能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增值稅政策提供有用的會計資訊。

三、可行性分析

儘管諸多學者包括筆者在內都認為,增值稅進行“財稅分離”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更具標準化,是會計資訊更加明晰,增值稅的徵管高效化。但是基於我國當前的環境和發展現狀,並不能迅速將“財稅分離”的會計處理模式普及開來。具體原因如下:

1.增值稅稅制問題如果增值稅想要進行“財稅分離”,需要以財務會計為基礎進行計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對增值稅的記錄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它的徵管並不像所得稅那樣藉助會計資料,而完全依靠“發票”制度,以“發票”為基礎的方法計算簡單,不僅對於納稅人還是徵收機關,其都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變以“發票”制度為基礎的模式下,我國目前的環境下無法真正實現“財稅分離”模式。

2.增值稅理論研究的偏頗很多學者到目前為止仍然認為,增值稅並不屬於生產流轉環節中納稅人生產成本的組成部分,納稅人在財務報表中也不贊同將其歸為費用支出,企業是充當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徵稅,代消費者繳稅。這種代理說被普遍企業所接受,進企業為了避免成為增值稅稅負的承擔者,會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繳納稅款,進而形成一種納稅人之間的監督。“代理說”更多反映企業的納稅義務,而不能反映企業的增值稅負以及由此而體現的納稅人意識。

3.我國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響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陸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行政法規等。從我國現行的體制來看,財政部下設有稅政司和會計司,也就是說是我國的稅收工作與會計準則制定都是由財政部來完成的。再這樣的條件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脫離稅法的影響,兩者實現真正的獨立也難以達到。

4.國際範圍內缺乏借鑑當今國際範圍內實施增值稅的國家中,僅有英國制定了增值稅會計準則,儘管該準則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了統一的規範,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將增值稅視為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其會計處理也是體現企業是納稅人,也就是代理人,而不是負稅人。它的處理同樣遵從增值稅價外計稅的流轉形式。相比之下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均沒有對增值稅會計進行研究。我國要進行改革,能夠借鑑的比較稀少。

5.我國目前的增值稅還未穩定相比於所得稅由產生到現在經歷了百餘年,而且“財稅分離”模式是在所得稅的徵管各方面完全穩定的條件下進行的。而“營改增”改革到目前為止沒有改革完畢,再這樣的不穩定的局勢下實行增值稅的財稅分離勢必造成徵管混亂。另外,增值稅所實行的多檔稅率使得增值稅的徵收會對市場運作和納稅人的資源配置決策產生一定的干擾,對“財稅分離”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礙作用。

四、總結

“財稅分離”模式是目前解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的最好的解決方法。但是由於當前“營改增”改革的進行使得增值稅並未處於穩定的時期,而且在制度、法律、經驗等方面都沒有得到全面的統一。所以在當前的環境下,進行“財稅分離”模式改革還是比較有難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