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實施“走出去”戰略下的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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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實施“走出去”戰略下的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
“走出去”是一個內涵豐富、意義深遠的戰略決策。實現“走出去”戰略的途徑很多,進出口貿易、對外投資、技術轉讓、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等,都是“走出去”的重要方式。

稅收是國家重要槓桿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制對於擴大對外開放,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擴大商品進出口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認識水平、階段等的限制,我國現行稅制尚存在許多不足,表現在對外開放方面主要體現為只注重通過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國投資,沒有在“引進來”的同時兼顧“走出去”的需要。現行稅制是在我國對外開放還主要處在“引進來”的格局下形成的,它顯然不適應我國雙向開放的需要。與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的要求相比,現行稅收制度已經滯後於形勢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我國現行境外所得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

國內稅法中間接抵免的預設。國際上一般都採用抵免法來避免國際雙重徵稅,其中,又因納稅人之間關係的不同而包括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具體方式。但我國的國內稅法中,卻一直沒有關於間接抵免的明確規定。在對外稅收協定中,我國則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我國與日本、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簽訂的協定中,規定了間接抵免的方法;在少數雙邊協定如中、新(西蘭)雙邊協定中,在方面未列入間接抵免的規定;而在另外一些雙邊協定中,則是對方國家不列入間接抵免協定,主要是韓國、匈牙利和印度等。

直接抵免中抵免限額方法的選擇。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我國外貿在國外設立的分公司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按照現行方法,每個外貿公司都要就其境外企業逐國抵免限額,這就使得企業財會人員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對我國稅務人員的管理素質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往的不斷擴大,其弊端將愈來愈突出。

境外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兩個稅法和一個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的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是按照我國財務制度進行計算調整的。這樣,境外企業由於所處的地位特殊,一般都要編制兩套賬。一本按來源國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本則按我國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種做法比較繁瑣,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有些成本、費用的開支還必須在境外核實,增加了稅收成本。

國際反避稅問題。由於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工作起步較晚,一方面,很多規定都比較粗糙。籠統,比如說關聯企業的界定等;另一方面,有的則沒有相應的規定,如專門的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此外,對跨國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義務規定得不夠明確和嚴格。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只重在事後調整,預約定價機制(APA)尚未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我國的反避稅的調整方法體系也不夠合理健全。

實物支付和貨幣兌換。長期以來,由於受限於條件分割造成的經營權的限制,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和承包工程中不能接受實物支付(包括國內經濟發展急需的戰略物資如石油、木材等的進口),這已經成為我國企業開展國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一個明顯的障礙。此外,有些企業在非洲、中東一些國家承攬專案,對方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兌換的當地貨幣。而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款以人民幣為單位。部分企業不得不墊支人民幣以繳納稅款,這就會給企業繳納所得稅帶來負擔。

二、實施“走出去”戰略改革我國的境外所得稅收制度

(一)建立我國的境外投資稅收優惠制度。

由於現行稅法是在我國尚處於短缺經濟的條件下制定的,側重於引進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而對我國的資本輸出卻沒有任何鼓勵措施。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關鍵時期、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批成熟產業和長線產業;我國的勞動力資源豐富而人均資源佔有量卻偏少,實現充分就業和可持續發展的任務尤其迫切;我國相當一批企業產品的含量高,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相當的競爭力。為了實施“走出去”戰略,借鑑國際經驗,我國可以考慮給予對外直接投資以適當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