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權的社會定位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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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環境權問題理論目前出現繁榮但又混亂的局面。這種混亂根源於對環境權的社會定位的錯誤。筆者從環境權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是以權利為本位、義務為本位還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權利,是一種公權利還是私權利等方面進行探討,試圖從這些混亂的現象中找出關鍵線索,以改變這種混亂的局面。

關於環境權的社會定位問題探討

【論文關鍵詞】環境權;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公權力與私權利;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誌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於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於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於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地位優越於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於人類道德共同體範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階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後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並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岩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徵並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也納入倫理調整的範圍,人類的倫理規範應擴充套件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即把人與自然的關係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係,把道德關懷的物件擴充套件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物件的範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徵。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物件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係。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係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物件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充套件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係,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係),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係(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並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並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並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於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於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係,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髮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於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