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資產減值會計的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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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我國企業會計與國際趨同的一項重要舉措,它遵循了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特別是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剔除了會計報表中的虛假資產,使會計資訊更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的實際價值。2006年新頒佈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減值做出了全面系統的規範,使資產減值確認、計量、披露形成明確的基本共識。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必須認真分析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並且有針對性地採取切實有效的對策加以解決,才能充分發揮計提資產減值的應有功能。

關於資產減值會計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資產減值會計有待深入探討的問題

新準則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範圍、測試技術、計量標準、減值的確認、計量、記錄以及披露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資產減值新準則的頒佈實施將在提高會計資訊質量、提供更加真實的相關資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是,筆者認為有一些問題仍然尚待深入探討。

1.公允價值的確認問題。在一些已開發國家,公允價值已經運用得較為普遍,在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重要標誌。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在新準則中規定公允價值的使用前提是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但因為對資產的評估是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仍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操縱空間。如公允價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為判斷,人為調整利潤的行為屢屢出現。此外,國內評估機構對於公允價值的評估經驗也比較欠缺,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

2.減值損失的轉回問題。新會計準則規定某些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後期間不得轉回,這是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從防止企業為調節利潤祕密計提減值準備角度來看,新準則中的這一規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做法;但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缺乏理論依據和可操作性,也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矛盾。

首先,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會計資訊相關性要求,使調整後的資產價值更符合客觀實際;從決策有用觀來看,資訊使用者關心的是企業利用現有資產提供未來現金流量的能力,但如果減值恢復時不轉回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就不能真實地反映資產負債表日資產的真實狀況。同時,這與新會計準則定位的“企業會計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資訊,以滿足有關各方的資訊需要,有助於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並反映管理層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這一會計目標相違背。

其次,新會計準則在規定一部分資產減值損失不可轉回的同時,又規定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的減值處理由其他的準則來規範,金融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等也排除在不可轉回範圍之外,即減值準備禁止轉回只是關掉了一個口子,企業在應用新準則後仍然可以繼續利用減值準備來操控利潤,如企業仍可運用存貨和應收賬款的減值準備來進行盈餘管理。

再次,資產在處置時,不管是衝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還是僅按賬面餘額結轉成本,都將增加處置當期的利潤,也就是說新準則即使能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公司會計處理上的隨意性,但無法控制企業在資產實際處置當期獲取高額利潤。

3.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基礎問題。2006年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條規定: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從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資產減值準備有兩個確認基礎,一是按單項計提,當企業難以按單項計提時,則按資產組計提。我國對於資產組的定義來源於國際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準備的相關定義,《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按單項資產估計,如果不可行,要求企業按資產所屬的現金產出單元確認可收回金額。現金產出單元指從持續使用中產生的現金流入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並且能認定是最小的資產組合。然而,如果資產或資產組合產出的產品可在活躍市場上交易,該資產或資產組合應單獨認定為現金產出單元,即使這些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某些或全部產品僅是內部使用。雖然新的會計準則在一定程度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但從我國企業的實際管理水平來看,新準則對於資產組的規定要在企業中得到很好的施行有比較大的難度。(1)資產組如何劃分無法確認,標準很難合理地確定,容易導致贏餘管理。在實務中很少有資產能按照單項來確定其是否減值,資產組能否被確定為一個組關鍵是這個資產組能否獨立地產出現金流入,因此,機器裝置要與廠房、原材料相結合才能產出現金流入,所以單獨的機器裝置就不能按照單項計提減值準備。(2)資產組的分配工作量可能會很大,尤其是當涉及到商譽的確定時,中小企業可能不堪重負。雖然我國規定小企業可以不編制現金流量表,可以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但如果一箇中小企業為某一集團公司的'控股企業,那麼在合併會計報表的時候還是要求其控股的中小企業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這對一個只有一兩個會計人員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成本大大地超過其效益的。

4.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被估價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二是資產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衡量,也即現金流入的折現值可以合理地確定;三是被估價資產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但這三個引數的獲取有相當難度,因為目前我國的企業管理還達不到先進的現金流量管理水平。首先,企業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當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五年時,其未來現金流量就變得更不可測。其次,折現率難以選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 13條規定:折現率應當是一個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它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在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時已經對資產特定風險的影響作了調整的,估計折現率不需要考慮這些特定風險。但折現率應該反映當前市場的貨幣價值,息稅前無風險報酬率以及資金成本,企業的遞增的報酬率以及其它市場的借貸利率等因素,所以,要合理地確定折現率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