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應然立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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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物權立法所採用的一種物權變動理論,也是我國物權立法所應考量的問題。本文以我國實然物權立法選擇為基礎,從不同學理角度分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價值及其合理性,同時論證了我國物權立法的應然選擇,以求鴟對我國物權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試析我國應然立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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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 無因性 獨立性

物權行為理論起源於德國,是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我國物權立法部分採納了此理論。物權法的制定面臨著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故物權行為理論是制定科學物權法所必須討論的問題。就此問題學界作了較為充分的研究,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種觀點,要麼全面否定,要麼全面肯定。我國物權立法並沒有完全採納物權行為理論,其只間接採納了物權行為獨立性,對物權行為無因性沒有采納。如今,《物權法》雖已制定,但學界關於物權行為理論的討論還未停止。本文通過各個不同學理視角分析物權行為理論,從應然層面上提出我國是否全面採納物權行為理論。

一、問題提出

物權行為制度起源於羅馬法,也正是在這個前提下,德國學者薩維尼提出了物權行為理論,並作了較為詳細的闡釋。物權行為制度最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於另一方,才能轉移所有權。薩維尼正是在總結和闡釋羅馬法制度的基礎上創立了物權行為理論,並對德國法的民法物權體系乃至大陸法系中的物權法理論產生重大影響,中國也當然其中。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有以下內涵:第一,區分原則,也稱物權行為獨立性,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第二,抽象原則,也稱物權行為無因性,即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而獨立成立,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必然導致物之履行行為當然無效和撤銷;第三,形式主義原則,即物權行為以交付和登記為其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各項變動必須登記,動產物權各項變動必須轉移物的佔有。由此可推論出,物權行為是物權合意與交付或登記行為的結合。所謂物權合意,是以物權取得、喪失及變更為目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則上並不當然發生物權取得、喪失及變更的實際效果,物權的合意本身,不可謂為物權行為。唯有物權的合意與登記或交付結合始可成立物權行為。也正是基於物權行為的此種特性,物權行為才能從債權行為中獲得獨立,物權行為無因性也得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