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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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依法治國 司法制度 司法獨立

淺析中國的司法獨立

【論文摘要】本論文首先從三權分立探析司法獨立的涵義然後先容中國的司法體制。在中國的司法體制中缺乏司法獨立,但司法獨立對於建設社會法治國傢俱有重要的意義。獨立的司法促進公正的裁判,解決糾紛維護秩序,所以司法獨立是社會進步和實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中國現行的司法體中司法獨立存在很多的題目。本文又針對存在的題目,又對如何構建司法獨立體制提出建議,主要是如何處理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人大監視、行政與地方行政的關係,還有關法院自身的改革。

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後一道保障,它不僅關係到給人的權利是否能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理念實現的保障。中國司法存在的題目是一個逐步顯露的過程。自從十一屆三中以來國家的法制建設步伐加大,更多的法律,法出臺賦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權利。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不斷被提及,但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是現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部分“司法獨立”從根本上未得到確立。

一、從三權分立探析司法獨立的涵義以及中國的司法體制

(一)司法獨立的涵義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涉法性題目的專門活動。不同的政體有不同的司法主體.在實行“三權分立”政體體制的國家,司法主體主要是指擁有司法權的法院。孟德斯鳩以為司法權力是指“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訴爭”的權力“。假如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自由就不存在了。司法權同立法權和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只有實行專斷的權力,由於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權同行政權和而為一,法官則具有壓迫者的氣力。”這是孟德斯鳩關於“三權分立”的經典論述“。假如司法過程不能以某種方式避開社會中的行政機構或者其它當權者的擺佈,一切法律都不能實現它的法定職能,也就無法實現所期看的必要的安全與穩定.這種要求通常被概括為司法獨立原則,除非赤******的極權主義,所有政權都不能不放棄這個原則而不冒巨大的風險”。

1、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活動的獨立。司法活動獨立有三層涵義:一是司法機關不受司法機關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預,若有干預司法活動不可能是獨立的;二是司法活動有司法機關自主進行,即不用向誰請示,也不受誰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司法權只接受監視,而不接受命令”;三是這種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動只對法律負責,只服從法律。

2、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的獨立。司法權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及其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力。司法權的專屬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職員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單位不得行使。

3、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機關是司法獨立的主體。司法活動是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機關必須獨立。司法機關的獨立,深層涵義就是司法機關即不依附於也不聽名於其它任何機關,具有獨立完整的人格。

(二)中國的司法獨立體制

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級人大行使的是一項集合性的國家權力,是其它性質國家權力的來源,通稱人大所具有的“四權”即“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監視權”實際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過程,但是,由於我國憲法並沒有對國家權力性質做立法、司法、行政三個方面的橫向劃分,因此,以司法權為基礎的司法制度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憲法的規定,不論檢察機關,還是審判機關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視。司法機關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不是分權與制約的關係,而是基於授權理論產生的監視與被監視的關係。但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使司法獨立於行政,也是憲法中的司法獨立原則。

二、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