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際私法立法不足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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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際私法之所以會出現上述不足,筆者認為,存在著諸多的因素,概括如下:
(一)歷史原因
漫長的封建社會的自給自足經濟狀態,使我國在長時間內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國際私法,而我國國際私法植根於計劃經濟的土壤,具有明顯的被動、保守等歷史侷限性。首先,立法之初,由於市場經濟在計劃經濟的夾縫中發展,亦步亦趨,消極觀望。其次,剛剛從西方勢力的封鎖和打壓中提過神來,進行改革開放的嘗試,市場發育根本不可能充分。此外,社會主義國家嘗試市場經濟也是第一次,前無古人,全憑摸索前進,無成功案例可鑑,結果只好需要什麼就制定什麼。再次,受計劃經濟體制和屬地主義的影響,在立法範圍上眼界狹窄、內容有限。加上當時開放時間不長,國際私法的現代立法剛剛起步,存在著經驗有限,立法人員不足,資訊不全,手段落後,人才培養的科教投入不夠的狀況。而隨著我國加入WTO,涉外民商事的劇增,其相關法規的'需求與日俱增。當代世界,電子資訊、生物工程、航天、海洋的方面高新技術的發展,以internet為中心的資訊產業及相關產業的高速發展,都向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提出了歷史性挑戰。
(二)指導思想原因
我國相關部門對國際私法立法進行大局把握的指導思想存在誤區,極不可取。首先,等待觀望的保守思想。遲遲未將國際私法系統立法提上日程,一方面在等“時機”如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另一方面在等其他國家所謂的“成功經驗”,此外就是等待相關部門法的“完善”,這就使得相當多的領域出現法律空白。
其次,“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碰到什麼制定什麼”的短見思想。等到火燒眉毛,無法可依了,才想起這一領域應該立法,根本沒有整體規劃、預見與前瞻,致使我國國際私法常常是匆忙應急立法,甚至直接舶來,來不及吸收與消化;這也使得我們永遠跑在別人的後頭,無新領域之法,更無創新之法。
此外,“立法宜粗不宜細,寧缺毋濫”的消極思想。《民法通則》在制定之初,當時國際私法學者對第八章提出了近30個條文,最後被縮減為9條,甚至有人主張全刪為好。他們認為立法應只作原則性規定,其他的則交由國家統一管理與調節。
(三)傳統習慣與實踐操作的原因
從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現狀來看,存在明顯的不良習慣和失當操作。首先,立法界有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立法習慣,缺乏一個整體性的把握和系統性的規劃。
其次,司法機關有著“司法立法”不良習慣。儘管司法解釋不為大多數學者作為法律淵源接受,但其所具有的普遍約束力,使其在現實生活中確實起到了法律淵源的作用。司法解釋的無限度擴張,必然擠壓成文法條的空間。
再次,在實踐操作上,我國立法界尚未將各部門法之間的體系和相互關係理順清楚: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國際私法應從屬於民法典還是單列,是對衝突規範進行單獨彙總還是應該包括程式規範等,仍存爭議,內部尚未達成統一。需以上述爭論結果為前提的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因此而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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