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論文

才智咖 人氣:2.54W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淺析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淺析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論文

淺析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論文 篇1

摘要:

在司法實踐中,新聞媒體通過引發公眾聲音後形成的巨大輿論力量對各種社會不公與腐敗現象具有不可忽視的監督和遏制作用,是抑制司法不公、確保審判權獨立行使的有效手段。但新聞媒體對司法的公正運作也不時傳出一些不和諧的資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獨立,進而影響司法公正、挑戰司法權威,如何處理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保證公眾的知情權與司法獨立的有機統一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旨在分析二者之間存在的辯證關係,剖析現狀,提出建議,最終實現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和諧並進。

關鍵詞:

新聞輿論;審判獨立;監督

以下正文:

一、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關係概述

(一) 審判獨立的概念與意義

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審判獨立具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在西方國家“審判獨立”就等同於“司法獨立”,西方的司法獨立最初源於資本主義社會的“三權分立”,是作為統治者的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專制及防止行政干預司法而制定實施的“以權制權”的司法原則。我國的審判獨立原則是由民主集中制衍生而來,民主集中制在強調一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同時,也並不反對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所以司法審判得以保證其獨立性,審判獨立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司法原則,它也是司法活動實踐中保證司法獨立、公正的核心原則。

隨著新一輪的司法改革逐步推進,目前,有關審判獨立含義研究從原先單獨強調“人民法院的獨立性”逐漸過渡到了強調“人民法院和法官兩者的獨立性”,在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同時,還強調人民法院內部審判組織和辦案法官的獨立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

1、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援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2、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這從制度層面明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獨立性的具體要求。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受法外因素的干涉,是世界各國普遍強調的司法原則,為的就是要求審判機關及人員在處理案件或爭議過程中能夠嚴格依法審判而不能受到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擾或影響,否則就難以保證以客觀理性的態度實現司法公正。所以,審判獨立對司法公正、民主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確保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途徑,還是司法公正能夠實現的必要條件之一,失去了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司法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樓閣而變得遙不可及。

(二) 新聞監督的性質與功能

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新聞媒體是公民行使權利的重要媒介,其衍生的新聞監督也就相應成為法治社會公民行使權利的重要渠道。但新聞監督並不等同於輿論監督,它是在輿論監督的基礎上對社會輿論的選擇整合,是輿論監督的主要形式和渠道,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大眾媒體稱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基本傳播形式,所以人們又往往認為輿論監督與新聞監督具有等同的效力。新聞監督是新聞媒體憑藉輿論的特殊力量監視社會上的不良或不作為現象,並通過批評與督促以使其沿著符合法制和社會共同準則的方向變化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反應就是一種權利。所以,從法理意義上來說,新聞監督是一種權利,且這一權利行使的主體是各類新聞媒體,其客體是一切有關政府、社會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組織或人物等。新聞監督對公民行使權利、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新聞監督是一種神聖的憲法權利。新聞監督從本質上反映的是社會民眾的意見和呼聲,傳達的是其背後的民意,所以人民群眾是新聞監督的真正主體,而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權利,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申訴和控告的權利,這就保證了作為新聞監督本質主體的人民群眾具有了憲法所賦予的、對有關政府、社會及公共利益的事物、組織或人物實施監督的權利,而新聞監督則成為人民群眾享有充分言論自由權、批評建議權的體現形式。

2、新聞監督有力保證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新聞媒體及社會民眾行使輿論監督權利,目的就是要通過對社會不良或不作為現象,特別是對權利組織或決策人物的權力濫用行為的監督而對其產生約束或制約作用,有利於敦促權力擁有者謹慎用權、嚴於律己、為民用權。此外在遏制權力腐敗、保證權力陽光執行、實現權力公正等方面新聞監督也具有積極作用。

3、新聞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通過新聞監督平臺,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規範司法、依法辦案,保證司法公正價值的實現。

(三)新聞監督與司法審判的關係

新聞監督司法審判,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也是審判公開和輿論監督的進步。雖然新聞媒體在履行其監督職能的實踐過程中,對司法審判活動表現出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新聞監督審判活動還是存在其必要性的。

1、審判實踐呼喚新聞監督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剛起步晚、發展路程曲折,司法審判活動也必然存在著積極與消極的矛盾兩面,我們有必要在對這一矛盾正確認識的同時也採取有效措施對其加以解決。雖然我國法律對審判機關審判權力的行使做出過明確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卻依然暴露出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存在著由於體制缺陷、執法人員素質不牢等原因而引發的司法審判腐敗現象,這是與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實現司法公正目標所相悖的。審判權力缺乏監督與制約就必然會導致腐敗,監督與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而新聞監督作為我國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之一,依靠其強大的公眾威懾力對遏制司法腐敗、促使司法活動朝著符合社會價值和公眾利益的方向發展並最終實現司法公正都有積極意義。

2、新聞監督審判活動是保證公民知情權的必然要求

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保證民眾的知情權是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礎,而新聞媒體就被賦予了幫助社會民眾獲取資訊以滿足其知情權需要的義務。隨著法制程序的不斷推進,我國民主對司法審判活動的關注及參與意識也在不斷提高,所以新聞媒體監督審判活動不僅是其職能的內在要求,也是其滿足公眾知情權的義務需要。再者新聞輿論具有監督的廣泛性、資訊的公開性、評價的客觀性和傳播的及時性等特點,在監督司法審判中具有天然優勢,有利於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3、 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辯證

我國正處在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司法公開、審判權陽光執行的關鍵階段,實踐證明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是法治社會建設程序中不可捨棄的兩塊基石,它們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矛盾關係。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社會,就必然要保證公民對相關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個人意見或建議的自由表達權及對相關違法亂紀事項的批評建議權等一系列的基本權利,所以,作為以上權利具體表徵的新聞監督權利也就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之一。但同時,法制社會的建設也必須要保證司法審判活動的獨立性,保證審判活動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以實現社會主義的司法公正,這是法制社會必須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則之一。

據此,社會民眾雖然具有對司法活動給予監督的新聞輿論自由,但我國司法審判活動的獨立性又要求其不受社會團體或個人等因素的干涉,這裡自然也應當包括不受新聞輿論的干涉。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司法審判由於其自身特性的原因,要求在一個相對獨立且封閉的環境中進行審判活動,以保證審判的獨立和司法公正,這就決定了司法審判對新聞媒體監督的排斥感;而新聞監督則具有廣泛性、時效性等特性,使其對司法審判活動或案件進展具有天然的進犯性。

所以,新聞監督與判獨立在在各自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對立著、矛盾著。但另一方面新聞監督及審判獨立都為我國憲法精神所包涵,兩者都具有重要的憲法地位,都在意對案例真實、客觀本質的揭露,都具有相同的追求與目標,即為了保證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如果拋開或損害任何其一,那都將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不可估量的損失,所以我們應該努力尋求兩者之間在效力作用上的平衡與和諧。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只有把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有效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新聞監督作用,促進司法審判的公開,把憲法所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這對於促進審判獨立、實現司法公正及規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等司法腐敗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二、 我國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關係的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及司法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國法制也對包括大陸法系在內的其他法律文化加以積極吸納和借鑑,逐漸形成了我國現階段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但在我國,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之間的關係需結合我國審判實踐的實際情況,理性分析。

(一)我國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關係的現狀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各方面結構矛盾或利益衝突較為突出,審判機關作為化解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維護社會公平、主持正義的責任就顯得更加重大,其審判是否能夠免受外界因素干擾而保持獨立進行、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也就成了一個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關鍵。與此同時,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職責對我國審判機關的審判獨立、司法公正環境的形成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具體來講,通過微博、電視直播庭審,將庭審過程公開,全程錄音有錄影,藉助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提高司法威信力。此外,審判機關在依法行使獨立審判權過程中遇到外部阻撓因素的干預時,經過新聞媒體的積極曝光和批評就可能會對這些阻撓因素產生良好的抵制甚至是消除作用,即新聞監督可以保護司法審判的獨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要注意到,因為新聞輿論的介入對司法審判獨立產生的部分不利影響,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的推進,在全國出現過利用網路散佈資訊,做出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彭宇案”“上訪媽媽唐慧女兒強迫賣淫案”中新聞輿論對審判獨立、司法公正甚至是司法權威都產生過負面作用。同時為了使司法工作人員在相關案件的審理、合議等環節不受外界媒體輿論的影響,勢必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與案件之外的其他環境保持一定的距離,但新聞輿論的“第一時間”報道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間矛盾關係的加劇,而面對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介入和採訪,司法工作者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以什麼樣的標準對其做出迴應,我國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國法律的這一欠缺是目前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間複雜關係存在的一個硬傷。再者,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存在排斥心理,而部分新聞媒體出於對多方面利益的追求,而往往不以監督者的中性身份參與相關司法活動的報道,或是對案件情況加以主觀臆斷後進行“越位”報道,缺乏對案件審判給予公正、客觀報道的道德素養。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和諧並進。司法實踐中,如何使新聞媒體在法律範圍內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使審判機關知道在多大尺度上、以什麼標準與新聞媒體溝通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三、促使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和諧並進的幾點建議

(一)從業人員應加強自身的職業和法律素養

處理好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對立統一關係,一方面司法審判的公職人員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與新聞媒體溝通的處事方式,積極提高自身的職業和法律素養。不僅要練就過硬的業務素質,提升辦案能力,依法依規辦案,拒絕人情案、關係案,做到公正司法。而且要有大局意識,注意與新聞媒體打交道的方式方法,不私下聯絡媒體透露案情,不隨意評判別人主辦的案件,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強化法律至上的理念、加強自身獨立審判意識、積極抵制外界輿論的負面影響,真正做到依法審判和司法公正。同時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端正自己對新聞媒體正確態度,要充分認識到新聞媒體監督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還要正確利用新聞輿論推進審判公開,樹立司法權威。另一方面新聞媒體也需要要加強職業自律性,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素質。正確處理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也需要新聞媒體的主動參與。新聞媒體作為新聞監督權利的行使主體,其應對自己的角色和職責有清晰的定位,以確保自己行使監督權利的公正和客觀性。在監督審判、公正司法的過程中始終樹立責任意識,以對人民群眾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傳播司法正能量,而並不是為了追逐金錢等利益故意“找茬”或“挑刺”,也不要為了一己私利、不分青紅皁白傳播未經調查核實的、有損司法權威的資訊,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報道,不帶有目的性、有針對性地去評判一個案件甚至一個審判人員,積極發揮其在促進司法完善、保證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二)出臺規範新聞監督的相關措施

新聞輿論對審判獨立的監督是法律賦予其的一種權利,但實踐證明在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暴露出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何避免或消除新聞監督對司法審判的消極影響從而確保審判獨立和司法公正目前並沒有專門規定。新聞監督權利完全取決於其自身的意願,取決於其對新聞監督的理解和認識。如果新聞媒體只出於功利的目的而不能夠正確做到輿論監督權利在行使過程中的公正、客觀,為了迎合市場獵奇的心理對所報道案例事物作主觀臆斷或隨意揣測、進行沒有事實依據的恣意誇大,則勢必會對社會公眾、案件當事人或司法公職人員產生傾向影響,從而會破壞司法審判的獨立環境,並最終有損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和諧關係。司法實踐中由於審判機關對案例的審判相對於新聞媒體對案例事件的關注具有一定的時間延遲,所以缺乏法律意識的新聞媒體經常會對未經審判或還未審定的案例做出“媒體審判”、“越位審判”等定性結論,這必將對司法公正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破壞司法審判環境,終將對審判獨立產生極大的干擾。目前除《關於當前在法制宣傳方面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及《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等要求新聞媒體禁止超越司法程式對案件審理進行搶先報道、媒體報道應與司法程式保持一致外,對於新聞媒體在行使監督權利時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和方法才能減少其對司法審判的負面影響而發揮其監督權的最大效用等方面並沒有更多的規定,在立法上也是空白的。與此同時,在媒體報道庭審中,主要依靠訴訟法及最高法關於庭審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規範,因此,制定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司法報道的法律法規,規範媒體行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報道,更有利於發揮新聞監督作用,也有利於更多的司法正能量進行傳播,保證獨立審判,促進司法公平公正。

(三)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建立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促使新聞監督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影響審判獨立的前提下積極傳播司法正能量。

四、結語

通過對新聞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係研究與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它們因各種特性的差異而存在著天然的對立性。新聞監督顯得主觀但反應迅速,其對案例做出的“媒體審判”式結論容易對理性、獨立又不失嚴謹的'司法審判產生負面影響。但另一方面,兩者從根本上都為實現社會公正而服務,所以具有相同的終極目標。我們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措施來積極協調好新聞監督與審判獨立間的關係,使兩者能夠和諧相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社會程序,努力實現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 林愛.輿論監督與法律保障[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8

[2] 唐光杯.輿論監督法治化研究[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7

[3] 王強華,王蓉太,徐華西.新聞輿論監督理論與實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4] 王蓉.淺議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J].法學,2007(8)

[5]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10)

淺析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關係論文 篇2

【摘 要】

媒體的本質言論自由與司法的本質公正之間既有聯絡又有衝突。司法審判缺乏媒體的有效監督,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而表達自由超越了媒體的界限範圍,將會造成不良的社會輿論,影響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本文分析了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的衝突的成因,旨在建構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關係。

【關鍵詞】

媒體監督;司法審判;司法公正

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兩大支柱, 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對天然的矛盾[1]。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關係的界定不僅關係到公民言論自由的憲法性權利,也事關司法權行使的正當性。因此,在司法權的行使與媒體監督之間如何營造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是實現有效的司法監督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媒體與司法的本質特性

媒體是指傳播資訊的媒介。它是指人用來傳遞資訊與獲取資訊的工具、渠道、載體、中介物或技術手段。媒體報道體現了言論自由,如若喪失這種自由則媒體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言論自由是媒體的本質特性。媒體作為資訊傳播的媒介,是公眾獲得資訊的主要渠道,故而媒體向公眾傳達的資訊必須客觀真實,這是媒體的內外規定性。

司法所追求的首要目標便是司法公正,其本質特性應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應從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著手,在程式方面,必須要嚴格遵守訴訟的程式規則,在實體方面,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力求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審判。同時,司法過程也應保持司法獨立,在行使司法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衝突產生的原因

(一)媒體過度話語權

媒體的天然屬性和行業特徵賦予其社會責任,即為弱者發聲,這無疑具有巨大的價值:一是可以限制公權力濫用;二是及時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權利。但是,這種話語權遭到了曲解,很多媒體想當然的認為對審判前和審判中的案件進行報道和評論是在為弱者發聲,而全然不知這是對司法工作的干預。誠然,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並非司法程式就是祕密的,但是媒體應找到與司法審判的界限,不應過多幹預司法審判。媒體應發揮其在司法審判中的積極作用,如在司法審判前,查詢案件線索、尋找受害者家屬等工作便需要媒體的參與;對於審判中的重大案件,媒體也可以客觀真實的進行報道;對於案件審判後的結果,媒體也可以向公眾傳播。

(二)官媒和私媒權利的濫用

由於官媒的政治條件使其在報道中處於優勢地位,在接觸司法案件時擁有更為便利的條件,使其往往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國家意志,與司法機關是同樣的立場,而完全忽視了自己是作為媒體的一員也同樣要遵循客觀真實的原則。官方媒體代表政府發聲,其所處的重要地位更應該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客觀真實的報道案件,而不能未經法院審判做出判斷或者過度報道案情。

隨著網路的發展,私媒逐漸顯現出影響力,但其言論自由的無限制發展必然會成為民主式的洪水猛獸,給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造成嚴重侵害。我國司法改革正遇到了難得的契機,司法獨立成為國家和社會努力建構的目標,這來之不易的成果需要鞏固,保證其正當、有序發展。私媒體進行新聞報道活動若超越了權利的限度,走向權利濫用,易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三)利益驅動型的媒體報道

媒體作為一種社會產業也有自身利益需要維護,為吸引儘可能多的受眾,有關司法審判活動的誇張性、喧染性、失實性、導向性報道或評論時有出現,甚至不惜長篇大論以求效益,這將嚴重影響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及中立性原則,由此引發的社會壓力會危及審判的正常進行,甚至出現“媒介審判”現象[2]。改革開放以後,媒體也受到了市場化的影響,商業性質日益顯著,而社會的關注程度則與其利益息息相關,作為社會關注熱點的司法審判自然成了媒體關注的重點,為博得關注,他們不惜虛構事實、不實描述案件、挖掘與案件無關的材料。這些做法確實使一些媒體人或媒體獲得廣泛的知名度,得到巨大的財富,所以使其他媒體紛紛效仿,導致惡性迴圈。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關係的調和

(一)保障司法獨立,促進公正司法

司法獨立任重而道遠,從眾多案例來看,司法機關不能完全不受干涉作出獨立審判,國家需要進一步保障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確認,主要不是以自足的方式,而是要建構相應的環境,即從社會的角度來予以界定。司法獨立要求不侵權、不介人、不施壓、不妄評[3]。自十八大以來,國家推動員額制改革,而且推進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的獨立,從司法體制和權力分配著手,確保司法程式不受各種勢力的干預。我國媒體監督對司法審判的影響主要在於干涉司法程序,因此,對媒體監督的控制應主要著眼於保證司法的獨立性,使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影響,使其在處理案件時做到公正司法,這是從基礎層面保障司法公正。

(二)媒體報道客觀真實

媒體不僅應遵守憲法和法律,也應恪守行業道德。媒體具有商業性的同時,也承擔著社會責任,不能誇大、虛構事實。特別是對於司法案件進行報道時,事關被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更要避免隨意性。資訊傳播的失真可能誤導民眾,從而引發與民眾正義感完全背離的“民憤”[4]。媒體應以促進司法審判工作和維護社會正義為出發點,不得肆意損害和歪曲司法機關的形象,尊重司法規律,推動司法公正和新聞自由的良性互動。嚴格遵循司法程式,對尚未進入審判程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犯罪分子”等用語,不得在偵查階段介入司法程式,尊重法院的審判。媒體應該自律,不得影響司法權行使,不得以片面推測報道司法案件,要注意維護涉案當事人的隱私和名譽權,不得公開發表含有人身攻擊或侮辱、誹謗的言論。

(三)司法機關提高職業素養

司法機關作為司法審判的核心,司法活動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應妥善運用自由裁量權。法官進行司法判斷時只能依賴於職業化思考方式,自覺地與政治因素、道德因素及其他因素保持必要的距離。法官在通過法律視角思考案件時不得脫離“法的空間”,即使面對敏感的、棘手的政治問題、道德問題也要轉化為法律問題,運用相應的法律技術手段來處理[5]。司法工作隊伍的素質在公正司法的過程中尤為重要,應進一步推進員額制改革,優化司法隊伍。提高法官處理案件的能力,建立法律素養高、專業能力強的審判隊伍,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裁判文書要說明案件的事實以及適用的法律,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易於被公眾接受。

(四)公民應增強守法意識,提高分辨能力

當社會生活的某個領域或某個環節出現問題時人們就會情不自禁地呼喚監督和介入,而呼喚的物件多為司法和傳媒[6]。媒體對於司法審判的干預主要方法在於利用煽動民眾,錯誤的引導民眾形成輿論壓力,操縱輿論朝著他們希望的方向發展。因此,公民應提高自己的法律修養,不能一味的跟風,應該提高分辨能力,形成自己的價值判斷,不信謠,不傳謠,能根據真實情況做出理性判斷和選擇。只有民眾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積極維護司法的權威,抵制不良輿論對自己的侵蝕,做司法正義的堅定的守護者,才能讓那些利用民眾干預司法的媒體不能達到目的。

【參考文獻】

[1]慕明春.媒介審判的機理與對策[J].現代傳播,2005(1):64.

[2]周立英.傳媒問責與司法獨立[J].行政與法,2007(4).123.

[3][4]鄧斌.民憤、傳媒與刑事司法[J].雲南大學學報,2002(1).25-27.

[5]孫萬勝.司法權的法理之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4-145.

[6]何家弘.監督,還是介入?--論大眾傳媒對司法公正的影響[J].中國民商法律網,200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