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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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共生
摘要: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兩種公器,傳媒與司法對推動社會發展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就在民主呼聲高漲的時代,兩者的關係卻“越鬧越僵”,大有勢不兩立之勢。筆者擬從二者社會功能的角度入手,探尋矛盾的根源,在分析論證的基礎之上,提出解決的途徑,讓二者共生共榮,繼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傳媒監督司法獨立衝突解決機制
  
  一、傳媒與司法的社會功能
  
  (一)傳媒的社會功能
  近代傳媒起源於西方。近代傳媒誕生之初,其基本職能僅僅是傳播資訊。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開始了蘊含民主的萌芽,傳媒的輿論監督這一價值功能通過憲法得以確立,併成為監督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有力工具。
  (二)司法的社會功能
  作為一種保障性權力,司法權的許可權遠小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因此,要想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就要增強它的“硬度”,所以最終促成了司法獨立。
  
  二、傳媒與司法的統一性
  
  新聞自由和司法公正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兩大基本價值和執行準則,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憲政國家的支柱。傳媒和司法的終極目標都是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維護民權。而在西方,二者還共同擔負著限制有氾濫之勢的行政權的使命,因此二者具有著天然的統一性。在我國,作為主導意識形態傳播載體的傳媒與作為國家機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對維繫社會統治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司法與傳媒關係的統一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無論是新聞輿論監督還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觀真實為目標;第二,司法與新聞輿論的最終價值都在於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第三,司法活動與新聞輿論監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三、傳媒與司法衝突的表現
  
  (一)傳媒監督司法的導向失位導致司法獨立原則遭到破環
  中國目前的'司法獨立和尊嚴正處於開始形成的過程之中,然而強大的輿論壓力,使得司法獨立承受了許多不應該承受的東西。
  (二)“媒體審判”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媒介審判”現象是大眾傳媒對司法活動進行干預最為突出的一種表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的判決與社會輿論背道而馳,則司法機關就會面對極大的壓力,但如果法院的判決與社會輿論相一致,則多少又會讓人覺得司法機關是聽從了傳媒的聲音,無論何種情況,這都是對我國司法獨立的漠視和踐踏。侵犯公民公平審判的權利相較於媒體,普通民眾是弱勢一方,更何況是“遭人詬病”的犯罪嫌疑人呢?
  
  四、傳媒與司法衝突的原因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衝突的內因
  1.傳媒與法院對“真實”的認定不完全相同
  法律真實通常被界定為“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傳媒認定的新聞真實的標準還存在“現象真實”與“體質真實”之爭。這種“真實性”理解的誤差導致了衝突的可能。
  2.傳媒的時效性與司法執行規律的不一致
  司法是在嚴格的程式約束下進行的,而對傳媒來說,真實和新穎則成了它的生命。如果報道的東西不具備時效性,那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這家媒體就難以生存。因於此,在實際運作中不時有傳媒指責司法漠視效率、辦事拖拉而司法則責怪傳媒不尊重程式、胡亂監督的摩擦。
  3.傳媒報道的傾向性與司法活動的中立性衝突
  (二)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衝突的外因
  1.傳媒與司法在不同制度設計下的衝突
  至今我國沒有一部新聞法,沒有將傳媒的發展納入法制軌道。在沒有一套完善的新聞法制體系下,傳媒開始變得“矯情”、“喧賓奪主”。此時,傳媒的監督功能和司法的獨立性就會產生衝突。
  2.傳媒與司法面對案件時在不同評判標準下的衝突
  前面已提到,傳媒與司法存在的終極目標就是為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在中國這樣一個深受儒家傳統文化影響的國家,道德評判標準肯定會更有優勢一些,這就使得道德評判標準有“越位”的嫌疑,會壓縮法律評判標準的生存空間,引起社會天平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