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必要性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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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現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是推動經濟法理論發展與建設的必然選擇,而經濟法作為相對獨立的專業領域,想要真正擁有完善的邏輯系統就應對其責任獨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從而健全其理論體系。首先闡釋經濟法責任及其獨立的定義,並基於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通過健全經濟法責任、完善經濟法訴訟制度、轉變責任實現形式、強化經濟法責任監督四個維度,提出實現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有效對策,旨在構建完整的經濟法理論系統,實現其獨立性的可持續發展。

談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必要性論文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獨立意義;法律體系;實現路徑

我國經濟法主要對市場體制與巨集觀調控關係實施全方位管理與協調的一種法律規定,該法律的根本目標是充分實現對自由競爭準則的遵守及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的發展秩序。據此,足以說明經濟法在我國法律系統中的重要地位,且側面反映出其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而經濟法律中的責任,實際上是其法律最為基礎的組成部分,不僅能夠保證經濟權益,同時,也有利於經濟義務的有效落實,提高經濟糾紛決策的科學性。由此能夠充分看出,經濟法責任直接影響著法律規定最終的權威性。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的界定

1.經濟法責任定義

根據經濟法自身的特徵及其法律責任的含義,得出經濟法責任的基本定位,其主要指的是經濟法律中的主體在觸犯經濟法律規定或出現不正當的經濟行為、所行使的經濟權利超出法律範圍外,則要按照具體的規定,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經濟法相對於其他普通性質的法律來說,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的特性,同時又有自身獨特的個性。在經濟法的責任中,明確突出了有關責任的兩大關鍵要素,那就是權利和義務,它們彼此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始終圍繞在經濟法的各項工作中[1]。與其他法律不同的表現則為,首先,強調了經濟法至關重要的作用與地位,確立了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的基礎理論依據。其次,詳細規定了權利行為是產生經濟法責任的主要因素。

2.經濟法責任獨立定義

經濟法中的責任獨立存在主要是指其法律是經濟法律法規的重要構成部分,其可以在理念、含義、價值、作用及目標等方面全方位滿足經濟法的獨立需求,與其他各部門所使用的法律相比有顯著的差別,且與各法律部門是並列關係,進一步說明了其獨立性特徵。針對經濟法是否存在所謂的獨立性,在其學術存在著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認為,經濟法律體系並不存在責任的獨立性,其責任僅僅是刑事、行政及民事等責任的集合體。第二種表示,經濟法律中存在著責任的獨立,這種獨立性並不是單純的將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相互整合,某些專家提出經濟法的責任應是自由主體與不同法律的構成體,有雙重性作用,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更應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表現形式,不能與任何法律責任相互疊加或整合,應有獨立的身份與地位,與各種法律相互並列[2]。由上述觀點能夠看出,第一種說法主要是將經濟責任作為其他法律基礎上所存在的一種法律責任,對其獨立性的否定,將會影響整個經濟法律系統的穩定性與完整性。第二種看法雖然承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特徵,但容易混淆各法律部門的責任,過於理想化。總體來說,經濟法責任與各法律部門責任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僅限於形式上,因在實質與具體內容上已做出明確區分。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

1.有助於經濟原則的統一

權力、責任、利益、效率之間的相互統一是經濟法律的重要原則,這四個要素互相統一的原則主要指對於經濟法關係來說,協調主體及客體所應承擔的具體權力、利益、責任及所要履行的義務應確保一致,避免出現脫離、錯位、失衡的現象。根據對經濟法不同主體給予權力及對其的裁定,來有效彌補具體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損失,進而實現四要素間的和諧統一。

2.有助於經濟理念的落實

社會權益的主體是經濟法的責任目標之一,是一種切實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為初衷的以人為本觀念。經濟法將社會的主體做為基本出發點以及必須遵從的準則,充分說明了經濟在協調經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對社會大眾利益的重視程度,應努力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與此同時,若僅是法律構建的目的,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責任作為保障條件,那麼法律將會失去可行性,更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並且,也嚴重違背法律本身的邏輯。而經濟法責任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責任,既能夠保障經濟法的有效落實,同時有助於其本位精神貫徹到經濟法的實踐中。

三、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實現對策

1.健全經濟法責任機制

健全經濟法責任機制是開展所有法律工作的基礎,而加強經濟法責任機制構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優化立法比率。當前,我國經濟法律中的各項條例的實施形式均不相同,體系內容混淆不清。其次,應充分明確經濟法責任的整體結構。最後,整合各個主體及其位置合理安排法律責任,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及個體利益的最大化。

2.完善經濟法訴訟制度

完善經濟法的責任機制,關鍵在經濟的訴訟制度是否完整,特別是社會的公共訴訟制度,也就是為社會公共群體利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若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分析,公共訴訟制度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成為經濟法的責任追查機制最佳選擇,這主要是由於以下幾點因素:(1)經濟法與公共訴訟存在著一定的內部關係,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屬性,彼此之間有同樣的目標,都較為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一方面是經濟法與公共訴訟所面對的主體相同,對於經濟法來說,侵犯主體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共權益,而公共權益的標誌是其責任塑造的主體,同樣對於公共訴訟而言,被告則是損害了社會大眾的自身利益。(2)過去的訴訟機制無法滿足經濟法責任的追究要求,在我國經濟法正式出臺後,在訴訟程式上始終並未真正實現所謂的獨立,經濟法責任的追查通常是利用過去訴訟制度實現的,但由於市場經濟發展愈發複雜,造成許多問題被擱置,並未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3]。(3)司法落實為公共訴訟機制的構建提供了有效支援。最近幾年,出現了大多數案例都充分驗證了公共訴訟的可行性及重要性,比如其中一起案件,一位記者認為對於公交卡遺失需要當事人補齊卡費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將其遞交到法庭中。由此能夠充分看出,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的群眾個體,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體系至關重要,其能夠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及大眾自身的權益,防止權益受到非法侵犯,將群眾的損失降到最低。

3.轉變責任的實現形式

主動履行自身的責任是落實責任的最後步驟,同時也是最核心的一步,若不能真正履行相應的責任,即便再科學合理的決策,也是無濟於事的。目前,我國經濟法責任的落實依舊是根據以往法律責任的形式實現的,也就是被告方履行對於原告方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樣的責任履行形式能夠充分保障某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能對非法經營者給予適當的處罰,但卻無法將消費者的損失全部補償回來,徹底違背了經濟法責任的最初目的。對此,應全面轉變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形式,比如,法院方面可以將那些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濟行為,採取有效的方式將其在全社會範圍內公開,真正幫助受到同樣傷害的群眾解決問題,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併為這些人追加相應的補償,充分體現出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

4.強化經濟法責任監督

首先,應提高對社會監督的重視,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國家機關與各個利益代表的權力提供者具來源於廣大群眾。因此,這些經濟主體在行使自身經濟權力過程中,必須要欣然接受社會群眾的嚴格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切實為人民辦實事,解決他們生活中的現實問題,努力維護廣大群眾的監督管理權,並讓他們享受到應有的知情權,確保相關媒體參與權,自覺謙虛地接受來自社會各界人士的全方位監督。其次,重視司法與立法監管,對尚未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或是濫用自身工作職權的機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對此給予嚴重的處罰,並將明確告知他們這種行為所要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充分提高監管的實效性。最後,應強化責任具體踐行情況,確保社會各個主體及相關機構可以主動履行自身責任,構建並不斷健全與創新多層面、多維度的監督體系,引導社會中的各個利益代表、機關工作人員秉公執法、遵循公開公正原則,最大化地確保全方位地履行經濟法責任。

四、結語

經濟法是確保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穩定的重要法律,其責任的獨立性則是當代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與現實需求,應根據實際形勢,尊重法制改革的規律,充分體現出我國經濟法對經濟活動的權威性,防止出現法律集權問題,保障權益及責任在各個主體範疇內的有效落實,真正建立更加和諧穩定的經濟執行環境,為提高我國經濟國際地位奠定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崔健,金璐.略談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J].法制博覽,2017(9).

[2]張小朋.淺析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J].法制與社會,2015(20).

[3]楊琪飛.淺析中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理論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