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工作現狀及發展對策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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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學服務的內涵

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工作現狀及發展對策的論文

美國Hepler教授於1990年提出了藥學服務的定義,他認為藥學服務是提供負責的藥物治療,目的在於實現改善患者生活質量的既定結果。藤婧等將藥學服務具體解釋為藥師利用其專業知識,向消費者或患者提供與藥品直接相關的技術服務,用以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經濟、有效。蔣皓等指出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就是藥店從業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向顧客提供合格的藥品及以藥物治療為目的相關服務,包括與藥品銷售相關的安全、有效用藥指導,療效和不良反應的監護,以及藥品銷售之外的疾病治療指導、健康教育等。

2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現狀

我國藥學服務處於緩慢發展階段,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工作開展情況並不令人滿意,其藥學服務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1藥學服務意識淡薄

我國大部分零售藥店的經營理念還停留在以藥品銷售為中心上,經營目標依舊是實現銷售利潤,市場競爭的著眼點仍聚焦於價格。這導致零售藥店自身藥學服務意識淡薄,其相配套的藥學服務硬體、軟體設施及裝置就明顯不足。而藥店傳統的經營理念也直接影響藥店從業人員開展藥學服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他們一般不主動為消費者提供用藥指導,甚至面對老年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和購買處方藥的消費者時也只被動接受問詢。

2.2藥學服務人員數量及質量欠缺

執業藥師是藥店提供藥學服務的主體,執業藥師制度無法落實,藥學服務工作也就不能很好地開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資料顯示,目前我國註冊登記的執業藥師共281797人。儘管這個資料在近兩年得到突增,1家藥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的目標看似已經得到實現。但是藥店只配備1名執業藥師是不夠的,因為這不能保證營業期間一定有執業藥師在崗,那麼藥學服務工作就不能得到廣泛、切實的開展。另外,目前執業藥師數量的相對缺乏也使得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掛證”現象仍比較嚴重。這種無執業藥師在崗的經營行為勢必會直接影響藥店藥學服務工作的落實。再者,執業藥師的能力總體上還沒有達到合格水平,這使得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工作在實施中就打了折扣。零售藥店的其他銷售人員也是藥學服務的實施者,但是他們大多僅僅受到過初級的專業技能培訓,缺乏相關學歷、從業資格和崗位培訓,只能為顧客提供基本的商品服務,滿足顧客藥學服務需求的能力嚴重不足。

2.3藥學服務配套法規缺失

目前我國關於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的法律法規尚處於空白階段,現有的藥品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也沒有保障藥師權力和義務的法律保證。這導致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的開展處於自主狀態,具有隨意性,其藥學服務功能就被弱化。

3推進零售藥店藥學服務工作的措施

3.1零售藥店轉變經營理念

我國經濟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這促使人們的健康和保健意識逐漸增強,對藥學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增長。加之現在平價藥房遍地開花,因此零售藥店必須認識到憑藉傳統的促銷、買贈等價格競爭手段,肯定無法長時間吸引消費者,其必須轉變經營理念,真正以消費者為中心,以藥學服務的廣泛、切實開展為戰略,這樣才能提高藥店的競爭水平,獲得長期穩定的發展。

3.2建立可行的藥學服務標準

服務是無形的、可變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可行的標準來保證藥學服務的有效和穩定。這個標準應明確藥學服務的內容、流程及相關責任人。在藥學服務內容上,首先要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這個核心服務,另外也必須進行建立藥歷、回訪等擴充套件服務,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藥學服務的內涵。在設計藥學服務流程時,藥店應從患者角度設計,體現患者的感受,滿足患者的要求。藥店還應明確執業藥師和其他從業人員開展藥學服務的具體職責,以保證藥學服務的.切實開展。

3.3建立有效的培訓考核制度,提高從業人員能力

執業藥師是藥店提供藥學服務的主體,但由於目前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存在缺陷,因此零售藥店應主動採取積極措施以提高執業藥師的能力。通過組織執業藥師參加不同形式的學習以促進其業務素質的提升,並將藥學服務的能力納入到績效考核中,以激勵其提高藥學服務質量。對於其他銷售人員,可讓執業藥師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還可組織技能比賽以激發他們的學習動力,同時也要將藥學服務的能力納入到其績效考核中。

3.4健全相關法規

國家應從執業藥師的考核、註冊、繼續教育等多方面完善現有執業藥師制度,並儘早出臺一部明確執業藥師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來體現執業藥師的社會地位和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執業藥師積極有效地開展藥店藥學服務。國家還應制定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可行性、強制性規範以督促其開展藥學服務。零售藥店廣泛、切實地開展藥學服務對其提高競爭力,增加利潤率,獲得長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零售藥店良好的藥學服務是實現合理用藥,保障人民健康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