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本結轉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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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本結轉方法的思考
【摘要】 存貨、投資等資產的成本結轉有多種方法,採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其利潤有所不同。有人認為,成本結轉方法應該與實物流轉方式相適應;有人認為個別計價法計算的成本最為準確。本文對成本結轉方法與實物流轉程式的關係以及個別計價法的優劣作一探討。
  【關鍵詞】 成本結轉;利潤;加權平均法
  
  成本結轉方法的選擇直接影響利潤的計算,因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會計政策。在成本結轉方法的選擇中存在一些誤解。
  
  一、存貨發出計價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各類存貨的實物流轉方式、企業管理的要求、存貨的性質等實際情況,合理地選擇發出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以合理確定當期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企業在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時,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四種方法。企業不得采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新會計準則之所以摒棄了後進先出法,是因為該方法在企業存貨長期不出庫的情況下,導致存貨賬面價值遠遠低於實際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通過計提跌價準備減至實際價值),使資產負債表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及財務狀況。
  有人認為應當根據存貨的實物流轉方式選擇發出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
  筆者認為,存貨成本結轉與實物流轉沒有必然聯絡;所有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都是一種人為假設和選擇,只要遵循一致性原則(縱向可比性)就可以了。
  個別計價法,僅適用於不能相互替代的存貨。嚴格地講,不能相互替代的存貨應當作為不同的存貨,如果這樣處理,就無所謂是否“個別計價”。發出的是哪一種存貨,就結轉哪一種存貨的成本。只是這些不能相互替代的存貨具有一些相似之處。同時每一種存貨幾乎都是“一次性”的,以後再出現相同存貨的可能性不大。為了避免設定大量“一次性”使用的賬戶,只好把它們放到一個存貨賬戶中,在發出時“個別計價”。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個別計價並不是對同一種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
  對於除成本以外其他重要方面完全相同、可以替代使用的存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都是可以採用的方法,即使能夠分清發出存貨的成本,也不能採用與實物流轉相匹配的成本結轉方式(個別計價法);否則,看似“準確”的成本結轉方法,背後卻暗藏著巨大的風險和漏洞。
  例如,某手機銷售商有某品牌新上市不久的手機三部,實物除串號等標識碼不同外,功能、質量等消費者關心的'要素完全相同。由於新上市手機價格下降較快,其進價也不斷下降,現庫存的三臺成本分別為
  4 000元、3 800元、3 600元,當前售價為
  4 000元。對於購買者而言,三臺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和質量,其成本對購買者沒有任何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加權平均是比較好的成本結轉方法,先進先出也不錯。兩者結果雖然不一定相同,但都具有“唯一性”,不易被人為操縱。採用個別計價法,看似與實物流轉相對應,好像是“準確”的,實際上,銷售者完全可以利用購買者不在乎而對銷售者具有不同影響的“實物”來操控成本,從而操縱利潤。假設銷售者希望會計利潤大一些,就拿成本3 600元的給消費者;反之就拿成本4 000元的給消費者。在採用個別計價法並一貫應用的情況下,企業的會計處理無可厚非,但在銷售收入既定的前提下,通過營業員的手來“選擇”成本、計算利潤,無論如何不能被認為比其他方法計算出來的更“準確”。
  所以,個別計價法不是最好的方法;成本結轉方法沒有必要與實物流轉方式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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