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權立法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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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物權立法;物權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物權立法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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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物權立法應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出區分,並應對物上請求權、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取得時效、用益物權作出規定。物權行為理論本身存在嚴重缺陷,因而我國物權立法不應採納這種理論。土地關乎農民的命運,因而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及抵鉀應謹慎行事。

    在我國,圍繞著《物權法》草案的出臺,物權法學界對如何制定這部法律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如中國到底應該不應該制定一部物權法,究竟是用大的財產法概念還是侷限於物權法這一概念,我國的物權法制定中什麼是最關鍵的,立法技術與立法政策在物權法制定中的作用哪個更重要,等等。本文筆者對下面幾個問題加以分析:

    一、關於一些重要的物權制度

    1.所有權。制定物權法,只規定一般的所有權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出區分。因為,我國有大量的國有財產存在,有大量的集體財產存在,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長的私人財產的存在。如果不注意這些情況,只是籠統地講財產所有權,就很難體現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由於我國物權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方式,因而,我們首先要把國家所有權的要害問題說清楚。另外,對集體所有權,人們常常說不清楚其權利主體。我們必須明確集體成員,瞭解集體所有權怎麼行使,同時弄明白集體所有權是不是特殊的一種成員的共有權,成員的權利應該如何得到保護。另外,所有權是集體的,那麼如何使其成員享有物權呢?因此,集體所有權下面必須有一個能夠得到法律堅強保障的承包經營權,並保證承包期限且使其能夠轉讓、抵押並能夠出租。其實質是使我國的農民有一份自己的物權。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農民能夠用這一點財產走出土地,轉向其他行業。

    2.物上請求權制度。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時,物權人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一般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權利。

    3.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制度。就不動產而言,物權以登記作為公示的方法,而動產物權以佔有作為權利享有、以交付作為權利變更的公示方法。在此前提下,即使公示出的物權有瑕疵,法律對於信賴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權而與之為交易的人,仍然承認有和真實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這一保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制度已經越來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在市場經濟下有力提高市場交易安全度而努力倡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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