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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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由於其獨特的屬性影響,受到社會價值取向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較大,如何分析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分析

民法體系包括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兩種,這兩種體系之間既存在著區別,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絡,隨著我國社會基礎的變遷,我國民法的內在體系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不僅僅單一的存在於民法內在體系中,也隨著兩種體系的相互影響滲透到了民法外在體系中。在社會基礎變遷的背景下,對於我國民法雙重體系的建構還是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社會基礎和國情,對我國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進行仔細分析,本文正是基於這一目的,從民法內在體系和民法外在體系入手,深入分析社會基礎變遷背景下我國民法雙重體系建構,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促進我國的民法體系建構工作的發展。

前言

從我國民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來看,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家庭關係以及生命財產的安全,針對這幾方面設定了符合法律規定和人民需求的強制性規範準則。通俗來說,民法內在體系就是民法對人們日常的生活、關係以及生產財產的保護,而民法外在體系是對於人們日常行為的一種規範,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相結合也是對民法不斷完善的一種重要手段。民法由於其自身的特點是解決人民群眾生活中常見問題的準則,而這一問題的界定需要有內在結構保證其不偏離正軌,而且需要從法學的本質性上來對社會生活本質進行展示。

一、民法內在體系

(一)民法內在體系的內涵

民法內在體系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的價值取向,在其表現形式上較為抽象,不過其穩定性良好。民法在發展的過程中會受到社會價值取向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不同的社會背景下有不同的特點,這是民法和其他法律最明顯的差異,而民法內在體系是通過民法的實際發展情況,應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屬性,規範法律之間的聯絡。

(二)民法內在體系的變化規律

民法由於其獨特的屬性影響,受到社會價值取向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較大,尤其是社會基礎的影響對民法的影響更大,通過外在因素的影響會讓民法產生新形勢的變化,但是從根本上來說,民法的內在體系穩定性並沒有發生改變,民法還是一部較為穩定的法律,只不過是單純的在民法內在體系中產生了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外部社會基礎和環境的變化對促使民法的重點發生變化,民法內在體系會根據哲學變化做出相應的動態調整,而民法內在體系的調整會直接作用到民法外部體系上去,促使民法外部體系進行調整,二者不斷的通過調整相適應,但是這種適應會有時間差。具體來說,在某一段時間內,由於某種社會問題發生的頻率較高,出現了新的社會話題和研究焦點,而相應的針對這一社會話題的相關法律會進行進一步的調整,保證某一部分的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且這些民法內容的完善會影響其他社會問題受重視的程度,需要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共同來適應。

(三)民法內在體系能反映出社會價值取向

民法內在體系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的價值取向,而民法的內在體系也就是民法最基本的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因此在對民法內在體系檢修建構的過程中,需要保證建構過程符合民法的內在價值,並不能簡單的對其進行價值觀上的調整,建構過程和民法內在體系的社會價值取向相適應,並且促進民法核心價值觀的完善,並且將這一社會價值取向融入民法的各個角落中。民法內在體系的核心價值觀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社會基礎和環境的改變,民法的社會價值取向會做出相應的改變,我國的民法內在體系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尤其是較大的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動或者科學技術的巨大發展,這樣就會影響社會的整體價值取向,直接影響到民法內在體系。

(四)民法內在體系的原則

1.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重要前提就是保證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這一平等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人格獨立和平等,意思包括合同、所有權、婚姻、遺囑等內容,在一定程度上能捍衛自身的合法權利,捍衛自治空間,利用法律行為制度為載體,滲透到看民法外在體系中。2.弱者保護。弱者保護是民法核心價值觀的另一種重要體現,主要表現為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的保障,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可以提供特殊救濟,所有權需要保證人最基本的需求,並不僅僅代表著對資源的劃分,家庭法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3.信賴保護。信賴保護是以每個人的自由為自由的共同條件,維護民法的時效性,能體現民法的公信力和社會交往安全保障義務。4.自己責任。自己責任是對上述原則實現之後的必然結果,通過自己責任對基本原則進行保護,主要應用在違約、侵權和信賴等狀態中。

二、民法外在體系

(一)民法外在體系的內涵

民法外在體系主要指通過民法的各種概念,將這些概念有機的結合在一起,並且這些概念中包含社會生活中最為本質性的內容,利用抽象的方式給予干涉和展示,這些概念並不是事實存在的內容。民法外在體系能為這些本質性的內容提供必要的載體,對社會素材進行進一步的結構和資料提取,將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事實抽象化的進行描述和發展,並根究每個事物的特徵進行不同的抽象方式,民法外在體系的內容能將民法內在體系的結構更好的融入到民法中,而民法內在體系的內容也能通過外在體系來展示出來。

(二)民法外在體系的原則

民法外在體系是對法的概念最基本的展現,也是將社會知識進行抽象化的操作,而這種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對社會事實的抽象並不著重與事實特徵。民法外在體系需要規範所有的特殊性,並且從特定的社會層面出發,對特殊領域進行重新的規劃和調整,並且保證最終目的的妥當性。

(三)民法外在體系的邏輯體系

我國的法律發展並不單純的從自身的經驗積累得出,還是有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世界上其他國家法律的影響,因此概念法學角度並不完善,這就導致了具體的法律在一些概念闡述上較為混亂,對人行為的自由性以及名詞的定義和解釋都和具體的現實向北而行。民法外在體系最重要的體現形式就是特定目的條件下的邏輯體系,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還是有一些基本的元素並沒有達成統一,直接影響了民法外在體系的建構工作。民法外在體系編排工作中,需要遵循無矛盾下和統一性,具體來說是同一律(a=a)、矛盾律(禁止a=-a)、排他律(要麼a或者-a)以及充分律(具備充分條件),這也是民法主要的概念編排原則。

三、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民法外在體系的發展並不單純的是從概念演繹和法律的編排角度來進行,還有三次重要的變化,分貝是蓋尤斯《法學階梯》的出現、歐陸法典化運動和第二次民法浪潮,這幾次重要的變化對我國的法律產生的重要的影響,而民法內在體系主要是隨著我國社會基礎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不斷髮生的動態變化。目前對於民法內在體系的建設工作知識單純的從價值觀的角度來進行,並沒有重視社會基礎變遷對於民法雙重體系構建的影響,因此需要進一步的將我國社會基礎變遷和社會環境的改變作為民法雙重體系構建的基礎內容,還應該從世界範圍內對法律進行參考,並且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吸收和借鑑。

(一)民法體系中的“人”

在民法雙重體系建構中,“人”是所有問題最基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法律的內在體系角度來考慮,“人”是意義自治的載體,並且實現對“人”的人格保護和弱者保護,抽象意義下的角色也是“人”具體的體現。從民法外在體系來看,“人”表示了所有概念和制度最後的出發點,也是所有民法概念的核心。民法中對“人”的定位是民法雙重體系建構的主要內容,在社會基礎變遷條件下,“人”的特徵發生的質的變化,因此首先對“人”進行定位,堅持理論意義上的人格平等和自由,也承認客觀條件下人格的不平等。在我國民法體系建構的過程中,對於“人”定位屬性需要從經濟屬性和倫理屬性進行區分,這也是人身法和財產法的基礎所在,人身法側重於倫理屬性的“人”,而財產法側重經濟屬性的“人”,而在實際的法律中兩者出現了交叉的部分,因此需要根據社會特徵角度對人進行重新的理解和定位,並保證其平等,包括人與人關係的不平等,並且能對經濟屬性的“人”和倫理屬性的“人”進行明顯的區分,尤其是在人身法和財產法的交叉部分,更為全面的理解“人”,完成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二)物權法的問題

物權和債權概念的明顯區分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物權法的核心的抽象所有權,我國的物權法對物權的屬性確定為國家、集體和私人三種屬性,其中每個主體不能單純的從“人”的角度來考慮,這就讓物權範圍縮小,影響其可行性。物權法從民法內在體系上來看主要是法律觀念和經濟水平的變化和發展,而新的經濟形勢對於物權有了新的定義,“自然人”所有權和“法人”在理論方面是統一的,滿足社會化佔有財產的需求。對於私人財產的處理方式和保護上,需要規範其公權力,從所有權屬性的角度對民法進行進一步的調整。

結語

綜上所述,社會基礎變遷讓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之間出現了新的矛盾,並這一矛盾不可被消滅,是永恆存在的,也正是因為這一矛盾能讓民法體系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和研究價值。社會基礎變遷直接影響著民法體系的建構,而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的構建也是這一變遷過程中的核心問題,針對這起情況,需要從社會基礎變遷的實際情況和我國的國情角度出發,有目的的調整民法雙重體系,保證民法體系的健全與穩定。我國的民法建設還是處於初級階段,在這一重要階段下,應當注重民法內在體系和外在體系的建構和穩定,這樣才能保證我國民法的完善。